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介绍,2021年09月18日,报警人称有一人死亡,经查死者叫陈某,其丈夫赵某有作案涉嫌。为查明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安局机关现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赵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作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进行。 被鉴定人赵某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仪表整,五官端正,表情自然,接触交谈好,反应一般,注意力能集中,检查配合,有问有答,思维自然流露,暴露充分,无目光回避及故意做作表现。整个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智能无异常,记忆、常识、理解判断可,答问切题,思维清晰有序,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适切,未见自语自笑等怪异行为。 自述个人经历:读书到初三上半学期,自己不想读了,成绩中等偏下,考试有的不及格,自己不用功,经常逃学,去水库边钓鱼,挨批评,没有被处分过。问其性格,称脾气暴躁,受到辱骂时会打人,最近几年大概有5、6次动手。人际关系还好,你不惹我我就不惹你。15岁就工作了,修过车,做餐饮,配菜、炒菜、烤鱼,前年12月到现在在工地上干,月收入8-9千,多时1万块,主要是给我女儿用,自己抽点烟,一天20多块钱。 对与陈某的关系:我跟她前年年底认识的,在快手上面认识的,一个月多就住在一起了,女儿去年9月出生的,期间我们一直生活在一起,关系好的,但如果我做错了事情,我承认了,她会一直嘀咕。但是她做错了事情,我说她一两句,她就抬杠不承认。经常会为小事吵架,她不带女儿,玩游戏,一说她就吵,就闹。7月份她说去外婆那里,我带女儿回老家,打她电话不接,微信拉黑,过了一个星期才联系上。问她在哪里也不说,让她发位置不肯发,微信视频、打电话的时候,她就不耐烦,1分钟不到就挂了。这种情况一直到9月份,问她就嫌烦,也不说。问:你爱你老婆吗?答:很爱她。问:她对你感情如何?答:一直到今年4月份,之前都很好,有一个月没有发工资,说说就吵起来了,她跟她家人讲了,她妈意思是没有钱就找下家吧,她没有直接讲,就是有那种想法。 对案发当天及作案过程的讲述与讯问笔录基本一致:9月份的时候,她说她辞职了,我叫她回去带孩子,她也答应了,让她先来这里玩两天,结果当天晚上就让我买车票说要回浙江义乌,我问她去干嘛,她说回去打疫苗,我说在这里可以打,就吵起来了。打疫苗要9月20几号呢,我叫她再陪我几天,结果她不肯。我当时说如果不在这里也可以,那就回家带女儿。她不愿意,就要回浙江。我问她是不是有人了,她承认了,我就掐她,就掐死了。问:你相信她外面有人了吗?答:有,9月16日刚过来时有人给她发信息,她不给我看,还回复那人的信息。信息都是锁起来的,我每次要求看的信息,她都不给我看。掐死她后当天晚上看她手机的时候,密码都改了,打不开。问:你掐他的时候怎么想的?答:刚开始没有用力,想吓吓她,她承认了,说自己错了,我就更气愤了,就掐死她了。问:然后做了什么?答:我意识到掐死了她,我就拿着手机出门了,想找个地方自尽,附近有个水库,下去那个水库,但是水淹不上我。我想已经犯了错误,逃也逃不了。问:你觉得自己的行为是不是过分了?答:当时很气,一时冲动。问:你这是什么错误?答:杀人罪,法律上是死罪。问:你之前做过冲动的事情吗?答:以前就是打架,只要别人骂爹骂娘,就上去了。问:你那天喝酒了吗?答:没有。
【分析说明】
1.医学诊断:使用标准《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根据送检材料及检查所得,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赵某,男,20岁,体健,无脑器质性疾病及精神疾病史。父母在其1岁多时离婚,从小由爷爷带大,父亲酗酒,母亲不管他。初中肄业,成绩中等偏下,在校经常逃课。15岁就出来打工,社会功能尚可,能独自谋生。性格较暴躁,不肯吃亏,花钱大手大脚,经常向他人借钱,不顾家。既往无违法记录。 (2)被鉴定人跟受害人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活在一起有2年时间,育有一女,开始两人关系好,也会因为小事吵架。今年7月的时候,可能因为赵明远不给生活费,陈某决定自己出来打工,就带着小孩找到赵某,两人发生吵架,赵某动手掐了陈某的脖子,陈某一度将赵某及其家人的微信拉黑。9月16日案发当天,陈某从浙江来到溧阳找赵某,当晚赵某用掐脖子的方式将陈某杀害,后企图自杀。被抓获后民警讯问时承认作案事实,详细、完整交代案发过程。 (3)现场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接触交谈好,智能无异常,思维有序,答问切题,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反应适切,无明显情感高涨或低落表现。能讲述事情的前因后果,称夫妻两人个性都比价强,常为小事争吵,但感情尚可。从今年4月份开始妻子态度逐渐变得冷淡,微信视频、打电话的时候不耐烦。案发当天不时有人给她发信息,她不给看,信息都是锁起来的。晚上性生活时不耐烦,催促丈夫快点完事,第二天就急着要回浙江义乌,被鉴定人想多留她几天陪陪自己她就是不肯,当被鉴定人问她“你那边是不是有人了?”她想都没有想就直接回了一句:“是的”。这使被鉴定人认定妻子有了外遇,有一定现实因素,在逻辑推理上不荒谬,不构成嫉妒妄想。其杀人行为出于气愤和一时冲动,案发后知道自己做了错事,并企图自杀。 综合上述分析,被鉴定人自幼生活经历坎坷,性格暴躁,不肯吃亏,责任心差,占有欲强,但总体上人格无明显偏离正常,社会功能尚可。本次鉴定过程中未查及明确精神病性症状,思维有序,符合逻辑,情感反应适切,其犯罪行为有现实因素,并非受到精神病性症状影响。对照ICD-10,鉴定诊断:无精神病。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本案发生有可理解的现实动机,案发前被鉴定人赵某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尤其是今年4月以来,被鉴定人感受到妻子对其的不满和冷淡,平时交往中显露出不耐烦。7月份时两人曾发生过较为激烈的争吵,被鉴定人还掐过受害人的脖子,受害人一度将被鉴定人及其亲属的微信拉黑,不愿带小孩,独自到浙江去打工。案发当天,被鉴定人对受害人一直跟别人微信聊天心存芥蒂,怀疑对方是异性,想查看手机内容,但遭到受害人拒绝。在性生活过程中妻子显得不情愿和不耐烦。后妻子急着要回浙江义乌,不愿回老家带孩子,也不愿意多陪丈夫几天,并承认有外遇,导致被鉴定人不满和愤怒情绪爆发,从而发生杀死妻子的冲动行为。正如被鉴定人自己所说“气她在外面有别的男人,气她背叛我,我想着我得不到的东西,别人也别想得到”。案发后被鉴定人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企图自杀。整个案发过程被鉴定人意识清晰,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动机现实,符合一般凶杀案特征。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赵某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 2.被鉴定人赵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