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自诉:2018年1月4日,跌跤致左大腿受伤,伤后经X线片诊断为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经手术内固定及积极功能康复治疗。现治疗终结,委托我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查阅摘抄刘某在兴国县中医院的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记载:住院号:00123144。 入院日期:2018年1月4日,出院日期:2018年2月10日。 入院时情况:跌伤致左大腿疼痛,活动障碍1小时。查体:T:37℃,P:80次/分,R:20次/分,Bp:147/100mmHg;左大腿中下段畸形、肿胀、压痛明显,活动障碍,可触及骨擦音和异常活动,左小腿、左足血运正常、足指活动正常,2018年1月4日兴国县中医院DRX线片(XR00042535)示: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股骨髁间见骨折线并分离移位。 入院诊断: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年1月15日行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植骨术,术后对症支持治疗。 出院诊断: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 出院时情况:左膝部疼痛,轻度肿胀,生命体征正常,左膝关节活动受限。 出院医嘱: 1、术后定期复查X线片。2、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3、加强患肢的肌力及关节功能锻炼。 手术记录摘要: 手术时间2018年1月15日。 术前诊断: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 手术名称: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植骨术。 手术中情况:术中见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股骨远端关节面损伤。 术后诊断: 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鉴方法 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及《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使用软钢尺、量角器进行检鉴。 2、体格检查 2019年1月10日,本中心法医在王某(系被鉴定人之妻)的陪护下检查刘某,自诉:左膝关节疼痛,轻度肿胀,关节活动受限、行走活动后肿胀、疼痛加重。检查:神志清楚,步行入检查室,查体合作。左大腿中下段前外侧见手术切口瘢痕30cm,左股四头肌轻度萎缩,双侧髌骨上10cm周径左38cm、右40cm,左浮髌试验阳性,关节周围压痛。 2018年1月4日刘 某在兴国县中医院X线片(XR42535)示: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股骨远端关节面,髁间分离移位。 2018年4月6日刘 某在兴国县中医院X线片(XR00048250)示: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骨折线清晰。 2019年1月9日刘 某在兴国县中医院MRI检查(01090193)示:左股骨下段、髁间陈旧性骨折,左膝关节积液。 2019年1月9日刘 某在兴国县中医院X线片(XR00011029)示: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骨折线模糊,股骨远端关节面毛糙,局部硬化。

【分析说明】

1、刘某于2018年1月4日因跌跤致“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兴国县中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均证实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存在,兴国县中医院X线片(XR42535)示: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股骨远端关节面,髁间分离移位。手术中情况:术中见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股骨远端关节面损伤。 2、现检验见: 左股四头肌轻度萎缩,左浮髌试验阳性,关节周围压痛,鉴定前X线片复查见左股骨远端关节面毛糙,局部硬化,MRI检查示:左股骨下段、髁间陈旧性骨折,左膝关节积液等,符合创伤性关节炎表现。 其创伤性关节炎的损害后果与本次外伤(髁间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股骨远端关节面,髁间分离移位)存在因果关系,对刘 某因跌跤受伤造成左股骨中下段骨折致左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予以认定。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之规定,其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的损伤后果构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3、刘某于2018年1月4日因跌跤致“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详况见分析说明1),经治疗现仍有左膝关节积液,左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住院治疗曾行“左股骨远端及髁间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植骨术”,现左膝关节活动不利。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2.11.b.股骨远端骨折手术治疗的规定: 误工期为240日,需要再次行内固定取出术,误工期增加30日,刘 某的误工期总计认定为240+30=270日。 护理期为120日,需要再次行内固定取出术,护理期增加15日,刘 某的护理期总计认定为120+15=135日。 营养期为90日,需要再次行内固定取出术,营养期增加15日,刘某的营养期总计认定为90+15=105日。

【鉴定意见】

刘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误工期:270日,护理期为135日,营养期为1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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