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韩某与王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某日上午,邳州市某镇派出所接到某村村民韩某的报警电话,韩某声称被王某打了,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到事发现场,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所里,经询问得知:韩某与王某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最终演变为肢体上的冲突,双方均无明显伤情,但韩某声称其头痛头晕,经过检查,韩某头部没有任何问题,派出所民警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此案件移交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此纠纷后,安排调解员走村入户了解相关情况,经了解得知:2016年10月,韩某因与儿子儿媳外出打工,家里的承包地无人耕种,便想要将承包地的一部分转租给他人耕种,经中间人耿某的介绍,将其位于村南的2.8亩土地转租给王某耕种,双方并签订了转租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2022年10月双方合同到期,王某将转租费5000元一次性交给了韩某。2019年6月初,电力部门架设高压线路三角支架,刚好三角支架就架在韩某转租给王某的土地上,电力部门找到王某,表明会对其进行补偿4000元,韩某听说此事,专门从外地赶回来想要找王某要回土地,王某以合同未到到期为由不同意韩某的要求。韩某思索再三,找到中间人耿某,希望耿某从中协调让王某将4000元钱给自己,土地还是按照合同由王某继续耕种。王某听后十分恼火,声称架三角架对土地也是有影响的,不仅仅是损坏已耕种的蒜苗,很有可能损坏土壤结构,两三季不长苗,自己损失过大。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导致大打出手。 了解了纠纷发生前后的具体情况后,调解员组织韩某与王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员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询问双方当事人诉求,韩某表示:电力部门的赔偿金应该归其所有,土地可以按照合同还是由王某耕种。王某表示:电力部门架设三角架对耕种的土地是有影响的,韩某与其签订了合同,那么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生因土地及农作物发生损坏的赔偿金理应由自己所有。调解员对纠纷详情进行仔细探讨,商定调解方案。本案件中韩某已经将土地转租给王某,且合同期限是五年,现双方因补偿款发生纠纷,调解员考虑到韩某与王某以前并不相识,从情理方面入手怕是达不到很好的调解效果,因此决定必须从相关法律入手,再结合情理、道德对双方进行引导。 为了弄清权属问题,调解员找到相关法律政策和补偿政策,并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调解员首先根据合同法、乡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对韩某进行引导,调解员表明,针对电力部门架高压线路占压土地的补偿金权属归谁所有的问题,其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第三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附着物所有人所有。韩某与王某签订的转租合同是有效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合同不会因为韩某的意志发生转移,韩某如若无理取闹,王某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对其进行诉讼。接着调解员又对王某进行劝说,调解员表明架设三角架是长期的行为,而签订的合同期限是到2022年的,合同一到期,韩某的地因架设三角架的影响是租不出原来的好价格了,再说了补偿款也不仅仅是补偿农作物的,也应包含对土地的占用。听完调解员的话,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调解员拿出一个解决方案。看到双方当事人态度的转变,调解员立即联系供电所工作人员索要赔偿细则,并结合双方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制定解决方案。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和相关部门协作,双方当事人对解决方案都表示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协议: 1、韩某和王某对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无异议,王某按照土地转租合同继续耕种土地; 2、电力部门架设三角架所支付的补偿款4000元由韩某与王某两人共有。其中,1000元归韩某所有,3000元归王某所有; 3、王某支付韩某医院检查费用680元。 4、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双方就纠纷不再另行主张。 调解员事后回访,双方均切实履行协议内容。

【案例点评】

本案例采用社会大调解的做法,因本案涉及的法律、政策较广泛,单靠调解员在短时间内是无法尽快化解矛盾的,调解员充分发挥社会大调解的作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调解的准备工作,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调解的过程可以看出,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农民的法律知识较为匮乏,且法律意识不强,遇到问题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发生矛盾时仍然是靠打、靠骂,最终往往导致了矛盾的激化,这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是行不通的,全民普法势在必行,尤其要加大农村人员的普法力度,增强村民的法治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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