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宫某某依法实施监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宫某某,男,1979年4月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2018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2018年1月23日,宫某某到扎赉特旗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宫某某独自生活,无耕地,无文化,性格孤僻,不善言辞,在打工期间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并将受害人造成重伤。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宫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所犯的罪行、家庭情况、性格特点、人际关系等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方案,并根据宫某某的表现进行适时调整。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帮助宫某某顺利实施社区矫正,更好地回归社会,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宫某某家庭成员以及村委会成员组成。 (三)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情况 为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司法所要求宫某某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到司法所报告,参加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并按要求汇报每月的请假、思想变动情况、人际关系情况等。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宫某某的矫正期限为五年,考虑到宫某某刑期较长,又是故意伤害罪,将其定为严管对象。司法所加强对宫某某的入矫教育与走访力度,通过谈话帮助其树立起社区服刑意识,鼓励他参与社会活动,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刚开始,宫某某还能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按时报告。旗司法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排查走访时发现,宫某某表现出对社会不满。司法局工作人员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对宫某某表现原因进行分析的同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对宫某某做了心理疏导。依据宫某某各方面表现,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宫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为了准确掌握宫某某活动动态,对其进行了手机定位监管。司法所每天核查宫某某定位情况,查看是否越界,如发现异常情况,司法所立即与其联系,查看手机是否正常使用及接听人是否为其本人,根据实际情况,请本人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告知手机定位管理规定。在矫正期间,宫某某的电子定位持续正常。 (六)司法所走访核实情况 在对宫某某进行手机定位以及日常报到管理外,矫正小组还不定时到其居住地进行走访,全面了解其最新的生活状况。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情况 宫某某在矫正初期,缺乏纪律意识,以无经济来源为由要外出打工。司法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其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通过司法所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宫某某表现良好,能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未存在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对宫某某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措施,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提升了其思想认识、法律意识,心态逐渐稳定平和。宫某某能按时报告,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同时,经过集中教育、社区服务、个别谈话和心理介入,其矫正表现不错,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司法所及社会力量的齐抓共管下,宫某某能够悔过自新,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及时汇报、按时报告。宫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思想逐渐成熟,法律意识增强,表示会服从司法所教育管理。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监管是必要举措。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宫某某的特点,本着监管、教育、帮扶的宗旨,将“身教”与“心教”结合,严格执行监督管理的同时,给予宫某某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帮助其纠正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努力改造,尽快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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