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犯罪前暂住青岛市崂山区。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5月16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2017年5月24日,徐某到阿尔山市司法局报到,由新城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徐某离异多年,育有一子,根据徐某父母称,徐某大概七年前离婚后一直意志消沉,时常情绪不稳定,之后经朋友介绍去青岛打工,打工期间与他人共同进行抢劫,假释后回户籍地阿尔山市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 徐某假释后,初次来司法所报到,通过谈话,工作人员感到他经过监狱服刑,在刑意识很深,也很珍惜这次假释的机会,能够重新回到社会回到家乡,感到很高兴。其本人也想尽快融入社会,但他在思想上无法认同自己,对自己的前途很迷茫,不知该如何在社会上立足。他小学文化,没有特长和技能,从小随父母一起干农活种植土豆,回归社会就业谋生对他来说是最大的困难。 综合以上情况,司法所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一是由于徐某文化水平低,不懂法,司法所为其制定了学习计划,要求每天必须有一个小时的学法时间,做好学法笔记,强化法律意识。二是进行心理矫正,由于徐某性格内向,不爱与人沟通,自我控制力偏低,司法所通过心理测试等了解其心理活动,与其进行交心谈话,疏导内心的不良情绪,逐步构建健康人格,并引导其家人在日常的语言沟通中要善于给正面引导,对其多些理解和关怀。三是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因徐某本身没有技术,必然面临不好就业的现实,不能挑剔,要在工作中进一步学习技能,并介绍适合他的工作,鼓励其勇于尝试,迈出第一步。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徐某自身情况,司法所为徐某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为组长,居委会主任、其父母为成员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矫正过程中,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紧密联系,充分发挥居委会主任和其亲人的作用,为徐某建构健康的社会关系网络,以正能量影响徐某的思想和行为。在矫正小组的协助下,通过定期报告与不定期走访、核查等方式,教育徐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关心,引导其父母对他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其心理障碍,自觉接受矫正监督,加强矫正效果。 (三)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情况 矫正中,司法所要求徐某每月当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学习劳动等情况。若有发生影响工作、生活、家庭等事件,或接触不利矫正的人员等情况要随时报告,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要求其每日向司法所汇报当天活动情况。矫正至今,徐某能够遵守规定,工作认真,家庭关系较和睦,没有发生过重大事项。 入矫后,司法所对徐某严格落实“一日化”教育制度,要求其每月至少参加不少于一天的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结束时必须要写一篇思想汇报。徐某基本能够按照规定每月参加“一日化”管理。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综合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基本情况、日常表现、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和观点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管理等级为普通管理。2017年9月开始,司法所鉴于徐某表现较好,能够当面汇报、电话汇报思想,积极参加“一日化”活动,服刑意识明显、态度端正、工作认真,无违规违纪行为,表现较好,司法所将其管理等级调整为宽松管理。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2017年8月16日,司法所为徐某佩戴了定位监管手机和手环,要求其按照使用说明,在规定范围内活动,保持信号良好,保持定位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督促其爱护设备。徐某基本能够遵守规定,正常使用和报告活动轨迹,没有私自外出、越界等违规行为,偶有手机没电或上山干活期间信号不好等原因导致短暂失联,司法所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徐某都能够积极配合纠正。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通过电话沟通、查看定位轨迹、定期走访与不定期地入户、深入徐某工作场所与其面谈、与矫正小组成员谈话等正面与侧面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其生活情况、心理状态、行为轨迹等。司法所掌握到徐某基本一直在市内活动,夏季与其父母一起上山采蘑菇蕨菜等,天冷后在当地工地打零工,家里没发生重大变化,生活比较平稳,与徐某报告情况基本吻合。徐某积极改造,积极谋生,参与社会活动,初步建构起健康的社会关系网,获得了家人及邻居的认可。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为保证规范执法,确保各项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落实,司法所经常通过定期、不定期走访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地查看,了解他们的现状。此外,市司法局定期与市检察院联合检查司法所日常管理情况,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八)取得的效果 在社区矫正机构的严格管理下,在其家人的关怀下,在矫正小组监督下,徐某真心悔罪,认真改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心理上积极面对社区矫正,认真改造,心灵得到净化。在思想上,态度端正,能够主动汇报思想,有问题及时与司法所汇报沟通,非常信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认真工作、学习,参加社区劳动,与家人相处融洽,表现良好,下一步徐某想在工作之余学点技术,以更好的适应社会。

【小结(或反思)】

假释人员经历了监狱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回归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数年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他们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性格、家庭情况等为其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通过心理疏导、亲人关怀促使其从思想上端正态度,树立正确服刑意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承担起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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