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3日,XX县XX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奚某在居家隔离未满14天的情况下,私下离开隔离区域,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因奚某有精神病史,故委托鉴定,明确其精神状态及有无受处罚能力。
【鉴定过程】
(一)相关资料摘要 1.被鉴定人奚某询问笔录(2020年2月3日)摘录:问:你有无违法犯罪行为?答:没有,我就认为自己犯了个小错误,就像闯了个红灯。问:你将事情的经过如实陈述一下?答:我从1998年开始就在湖北省武汉市做生意了……2020年1月20日,我从武汉市自己开车,载着我一家人回到XX村过年,我听我母亲说村长跟她说武汉回来的,要在自己家隔离15天才能出门,我回家后,一直在自己家里,到了2020年1月22日晚上,我自己一个人驾车从家里开车去杭州……到了杭州已经是1月23日早上了,我开了一间房,在酒店休息了一天,到了1月24日中午,我退了房开车回到了XX县。之后我就一直在家里。到了1月31日晚上,我又驾车从XX县出发,开车去杭州,我在XX县服务区灌过一次开水,然后继续开车,到了XX服务区,我又加了一次开水,还下车抽了一根烟,然后我继续开车,开到杭州XX区下高速,接着我在XX区的一个停车场将车停在那里,我自己人在车里睡觉,一直睡到天亮后,2月1日,我在XX区找了一家宾馆开了房间,当天下午,XX镇的工作人员和我们村村长找到我,然后我继续在宾馆,XX镇工作人员和村长也陪着我,一直到今天,隔离期满15天了,医生来宾馆对我进行身体检查,检查结果是我没有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问: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清楚?答:我清楚的。问:既然你知道在隔离期间不能离开自己家,你为何还要私自离开?答:我家太嘈杂,我睡不好,我家里的电视又没有缴费,不能看电视节目,我在家呆不住,就想跑出去看电视。 2.被鉴定人妻子方某询问笔录(2020.2.20)摘录:问:奚某平时状况如何?答:平时奚某状况挺好的,就是一直坚持吃药治疗,犯病的时候,他就要出去逛,到商场里买最贵的东西,想到哪里就开车去哪里。问:奚某在隔离期间的状况?答:本来回来的时候,奚某状况还不错的,后来因为隔离,不能出去见朋友,他就有些开始暴躁,家里也待不住了,见人说话就说不停。问:奚某是什么时候开始患有暴躁症?答:结婚后两、三年的时候,奚某开始有些症状出现,我们是2009年结婚的。 3.湖北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记载:奚某曾因心境障碍住院治疗。2013年3月至2019年8月一直在武汉市XX门诊配服“舒思、神泰”等。 4. XX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奚某于2020年2月3日因“复发兴奋、话多、行为冲动20天,总病期16年”入院治疗。患者2004年初无明显诱因下缓慢出现精神异常,曾在我院就诊,诊断“精神分裂症”。服药不规律,病情反反复复,期间一直在武汉做生意,并在当地配服药物治疗,近两年来一直服用“丙戊酸镁缓释片、喹硫平片”,病情控制尚可。本次复发20天,起初表现夜间睡眠差,讲话增多,喜欢吹牛,称自己本事大,能力强,说自己能赚大钱,花钱也变得大手大脚,行为冲动,经常乱发脾气,同家人吵架,并动手打其妻子。接触合作,交谈时能建立对答,语音高,语量多、语速快,思维联想未见散漫、破裂;思维奔逸;交谈时测知关系及被害妄想。自知力部分存在。经喹硫平片、丙戊酸镁缓释片抗精神病治疗及其它对症、支持、心理治疗,于2020年2月24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睡眠障碍等。 (二)鉴定调查 1.本案办案民警张某2020年2月28日提供:被鉴定人在新冠肺炎期间被要求居家隔离,未满14天的情况下,私下离开隔离区域。劝说时回答的很好。家里人报警3次,就是不听管理。政府工作人员还有民警去的时候都很听话。 2.被鉴定人妻子方某2020年2月28日提供:奚某发病时就乱跑,买东西,在家里待不住。在武汉XX医院看过病。这次他知道要隔离,就是控制不住自己,早上一起床就想要出去,到商店买东西。刚从武汉回来时就开始有点不睡觉,不愿加药,我们送到医院,医院不收。 3.调查XX医院原门诊诊间系统:时间:2007-2-20,门诊号10028686,姓名:奚某,诊断:精神分裂症,应用药物:氯丙嗪、利培酮。 (三)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参照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意识清,定向准,接触合作,对答切题,语音清晰,语量适中,语速正常。对案件经过能叙述,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如称“不知道要隔离”,“我住的老屋,没有宽带,水龙头坏了没人修”等理由推脱。存在“心烦,坐不牢,想找个清静的地方住”叙述。未引出感觉障碍、知觉障碍及感知综合障碍。未引出明确的夸大妄想,有“外出钞票乱用,脑子转得快,不知疲劳样”,“感觉自己很了不起”的体验,说明存有自我感觉良好,精力充沛。情感活动:“20几岁时有一阶段感觉自己不高兴,不想干活”,说明曾有抑郁症状。情绪稳定性差,控制能力差,不听家人劝说,到村里礼堂走动,开车到杭州等。谈及住老屋,会触景生情,想起17年前其父亲自杀时则流出眼泪。意志活动存在,行为不计后果,自称目前是“人瘟”,其堂兄弟住XX医院,没做好隔离,也不听家人等劝阻。知晓面临的处罚,派出所笔录后就来住院,当时没有认识到可能患肺炎病的严重性。自知力不全:目前对病态有认识,称服用“神泰、舒思,不吃不好”。据家属称刚开始从武汉回来时就有睡觉不好,不愿加药,不听管理。 (四)体格检查 神志清,头颅无畸形,胸腹部无明显异常体征发现,脊柱四肢活动自如,神经系统病理征未引出。 (五)实验室检查(2020年2月28日) 脑电地形图(脑电图号:XXXX):正常。 头颅CT(影像号:XXXX):未见异常。 (六)心理测验(2020年2月28日) 日常生活能力量表(ADL):14分,提示能力正常。 (精神)功能大体评定量表(GAF):51-60,中度症状。 社会功能缺陷量表(SDSS):2分,提示有社会功能缺陷。 躁狂量表(BRMS):13分,提示存在躁狂症状。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33分,提示限定责任能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使用标准:参照《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进行诊断。 据被鉴定人妻子提供:被鉴定人奚某2009年结婚,婚后两、三年的时候开始出现症状。在武汉XX医院就诊。平时奚某状况挺好,一直坚持服药。犯病的时候,他就要出去逛,到商场里买最贵的东西,想到哪里就开车去哪里。 调查XX医院原门诊诊间系统:时间:2007年2月20日,门诊号XXXX,姓名:奚某,诊断:精神分裂症,应用药物:氯丙嗪、利培酮。 据湖北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XXXX记载:被鉴定人奚某曾因心境障碍住院治疗。2013年3月至2019年8月一直在武汉市XX门诊配服“舒思、神泰”等。 据XX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奚某于2020年2月3日因“复发兴奋、话多、行为冲动20天,总病期16年”入院治疗。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睡眠障碍。 1.被鉴定人作案时有精神异常表现 据本案办案民警2020年2月28日提供:被鉴定人在被要求居家隔离期间,私下离开隔离区域。家里人报警3次,就是不听管理。政府工作人员还有民警去的时候都很听话。 据被鉴定人妻子2020年2月28日提供:被鉴定人奚某这次知道疫情需要隔离,就是控制不住自己,早上一起床就想要出去,到商店买东西。刚从武汉回来时就开始有点不睡觉,不愿加药,不听管理。 2.鉴定时相关检查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定向准,接触合作,对答切题。对案件经过能叙述,有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存在“心烦,坐不牢,想找个清静的地方住”叙述。未引出感觉障碍、知觉障碍及感知综合障碍。未引出明确的夸大妄想,存有自我感觉良好,精力充沛。情绪稳定性差,控制能力差。意志活动存在,行为不计后果。知晓面临的处罚。自知力不全。 体格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心理测验:(精神)功能大体评定量表(GAF)提示中度症状。 社会功能缺陷量表(SDSS)提示有社会功能缺陷。躁狂量表(BRMS)提示存在躁狂症状。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既往有明确的精神病史(发病具体时间不能确定是2004年还是2007年),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奚某的临床表现特点,符合“双相情感障碍”的诊断。案发时及目前存在自我感觉良好,精神充沛,行为不计后果表现,处于“躁狂发作状态”。 (二)法定能力评定 本案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鉴定人患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为躁狂发作状态,被鉴定人案发时的辨认能力尚存在,如知晓隔离的事实,知晓面临的处罚;但由于受精神疾病的影响,出现不听劝阻,外出乱走至村礼堂、开车至杭州等公共场所,不顾可能患肺炎传染给他人的严重后果,故认为被鉴定人案发时控制能力削弱。结合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提示为限定责任能力,参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说明:根据“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被鉴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有关违法案件的受处罚能力评定亦可参照执行”]标准,符合“5.1.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条款,认为被鉴定人对本案为限定受处罚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为躁狂发作状态。 2.法定能力评定:限定受处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