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某日早晨,王某在宿迁市宿城区某社区主干道的人行道上遛狗时,由于遛狗绳过长,没有牵好,宠物狗不受控制跑到了主干道上,此时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孙某为了避免撞上宠物狗,慌忙中紧急刹车,随即摔倒在地,致其电瓶车挡板破损,膝盖和手不同程度擦伤。孙某认为,王某没有牵好自己的宠物狗,致使其跑到主干道上才会导致自己摔倒,要求王某带自己去医院检查身体,王某却认为孙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其骑车速度过快导致的,双方僵持不下,向宿迁市宿城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安抚双方的情绪,经过一番了解之后,孙某表示当下难以解决,自己还要去上班,调解员便在简单固定证据之后与双方约定周日上午在调委会现场调解。 周日上午,调解员联系双方到社区调委会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请孙某和王某分别对当天发生的事情进行详细描述。孙某称,当天早上自己是正常骑电动车上班,车速也不算很快,忽然一只系着牵引绳的宠物狗跑到了路上,自己躲避不及,急刹车后摔倒,膝盖和手不同程度擦伤,电瓶车挡板也遭到损坏。王某称自己经常早起遛狗,都是有牵引绳的,当天早上虽然牵引绳脱手致使小狗溜达到马路上,但是若非孙某自己车速过快且急刹车,并不会造成摔倒。在与双方沟通的过程中,调解员发现,王某一直坚持认为孙某摔倒是因为其骑车过快造成的,而孙某认为王某应该向自己道歉,并赔偿自己的人身、财产损害。 调解员随即指出,根据《宿迁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使用束引带牵领,束引带长度以不超过两米为宜,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调解员根据之前固定的证据,测出王某遛狗的牵引绳超过2米,已经违反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两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当狗脱离主人跑到主干道上时,王某没有及时制止,致使孙某紧急刹车摔倒而致财物和身体不同程度受损,王某理应赔偿孙某相应损失。 王某辩称,既然牵引绳过长要承担责任,那么孙某车速过快,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孙某听了王某的辩解,情绪逐渐激动,认为自己是正常车速,路面上突然出现宠物狗,自己也是为了避免小动物受到伤害,才会紧急刹车,避免惨剧的发生。为了避免事态进一步升级,调解员及时安抚孙某情绪。之后,调解员将王某带到旁边的调解室,耐心劝说王某,事情发生在主干道,孙某为了上班,骑车速度相较于辅路快是正常的,而且从现场的刹车痕迹和监控录像看,孙某在主干道上是正常车速,王某不存在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幸而此次事件并没有酿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没必要将事态进一步恶化。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导,结合情理与法理,王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向王某道歉并承担对其造成的损害赔偿。见王某道歉态度诚恳,孙某也表示自己身体只是皮外伤,没多大事,之前要求王某带自己去医院检查也是一时说的气话,主要因为王某当时态度不好。调解员告诉王某,饲养动物也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不妨碍他人生产生活秩序和保护动物健康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规范的饲养动物。同时,调解员告诉孙某,驾驶电动车也要谨慎驾驶,在学校、小区和交叉路口附近要注意减速慢行,毕竟生命安全永远应该摆在第一位。双方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同意,并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王某和孙某现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王某向孙某诚恳地道歉,并承诺规范饲养动物; 2.王某赔偿孙某电动车的维修费用125元; 3.孙某在接受王某道歉和赔偿后,此事到此为止,双方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再生事端。 双方当场履行了协议,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也越来越多,社区里,随处可见带着宠物锻炼或散步的市民。饲养宠物确实给人们带来了欢乐和慰藉,但也因宠物扰民甚至宠物伤人事件而出现不和谐的现象,更有甚者,因放养宠物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从。我国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不管是出于对宠物的喜欢和爱护,还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尊重,一定要做到严加看管。本案中,调解员恰当运用相关法律和规定,同时从情理角度出发,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避免纠纷激化升级,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