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男,1977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未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2018年1月25日因盗窃罪被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2018年2月12日,韦某到淮阴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韦某平时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能基本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但通过日常定位监管、走访了解到,其存在一定的矫正风险:一是韦某女友居住在宿迁市沭阳县,韦某曾私自前往看望;二是韦某监督人(韦某父亲)监管能力较弱,年迈多病,对其无法进行有效监管教育,还对司法所工作人员隐瞒韦某行踪,不配合司法所正常工作;三是从与监督人谈话、走访了解到,韦某小时候曾得过脑膜炎,有时行为举止异于常人。矫正初期,韦某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矫正状态,希望通过矫正悔过自新的欲望并不强烈。由于社区矫正身份意识不强,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存在侥幸心理,韦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8年2月22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矫务通实时定位,发现韦某手机定位失败。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其本人,发现手机关机,微信联系亦无回应。随后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未见其本人,其监督人表示不知其所踪,直至当晚六点左右才联系到其本人。 2018年2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韦某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其进行谈话。韦某称手机坏了,拿到沭阳县修理,当晚六点左右才修好并开机。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韦某在未提前向司法所请假私自越界至沭阳县的情况,提请区司法局给予其书面警告一次,韦某对此无异议。工作人员对韦某进行教育谈话,并且再次强调了缓刑期间的活动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韦某表示认识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不会再犯。 2.2018年3月1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矫务通实时定位,发现韦某手机定位越界到沭阳县。工作人员立刻拨打韦某电话让其立刻前往司法所报到,但未等到韦某。工作人员此后多次联系、查找其本人,均未果。2018年3月14日上午,韦某前往司法所说明情况,称是在沭阳县看望女友。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区矫正中心汇报了韦某的越界行为。矫正中心经研究认为韦某在入矫一个月内两次不假外出,缺乏在刑意识和纪律意识,即安排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韦某韦进行训诫谈话;对韦某的监督人进行谈话,希望其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履行监督人职责,帮助韦某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鉴于韦某在不假外出已被书面警告一次的情况下,再次违反规定,不假外出至沭阳县多日,区司法局经合议,决定给予其第二次警告处分,并为其佩带电子腕带加强监管。韦某表示绝不再违反规定。 3.2018年3月23日,韦某未按规定电话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回访,韦某手机无人接听;定位巡查发现其电子腕带越界报警,定位显示在沭阳县。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韦某家人通知其立刻返回,到司法所报到。在此期间,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尝试联系其本人,并与韦某家人保持联系。2018年3月26日上午,韦某父亲带着韦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给韦某和其父亲做了一份谈话笔录。通过谈话得知,韦某在2018年3月23日私自去沭阳县做工,其父亲明知此事,没有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韦某短期内三次不假外出,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区司法局组成了由分管局长、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合议小组,根据事实及有关证据,经过讨论一致认定合议申报内容符合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准确性。2018年5月29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回函淮阴区司法局《治安处罚建议书》处理结果,出具淮阴公(某)刑罚决字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韦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5月29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某派出所将韦某抓获,当面宣告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韦某表示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韦某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同日,由派出所民警将其押送至淮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2018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韦某起到了强烈的震慑效果。拘留期满回到社区,韦某对社区矫正真正予以重视,第一时间到司法所报到,按时电话汇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劳动,遇到特殊情况会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明,取得较好效果。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5月22日,淮阴区司法局依法向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交《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抄送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作为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在司法所集中教育和区司法局组织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时通报,并纳入警示教育素材备选入刊。
【小结】
韦某在矫正期间屡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在社区服刑人员中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类屡教不改、以身试法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能够起到强烈的震慑效果,进一步提高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警示教育,能够使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提高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