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范某,女,1979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东关镇。2015年2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5日止。2015年2月26日,范某到东台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2015年5月21日,东关镇司法所作出关于范某不假外出未归的情况说明,向市局社区矫正中心提交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东台市司法局根据范某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21日的外出轨迹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江苏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结合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经合议和法制审核,于2015年5月22日向东台市公安局提交了《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二)2015年6月24日,东台市公安局根据东台市司法局提请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给予范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东台市司法局。 (三)东台市司法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自觉接受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东台市司法局提请的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和东台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抄送东台市人民法院和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小结(或反思)>=范某未经批准离开东台市前往南京市,经多次电话敦促,仍一意孤行,并离开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旅游,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情节严重,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范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
【小结】
范某未经批准离开东台市前往南京市,经多次电话敦促,仍一意孤行,并离开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旅游,具有逃避监管的故意,情节严重,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范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仅维护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也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