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无前科。2020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为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2020年9月17日,陈某到泰州市海陵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陈某自小父母离异,其母亲对其不闻不问,其父亲多次坐牢且至今下落不明;现陈某与其祖母及陈某弟弟共同生活,陈某祖母年老体弱,家庭缺乏有效监管措施且陈某性格十分敏感,常因日常琐事情绪低落。陈某渴望家庭温暖,生活能够安定。针对此情况司法所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一是吸收家属亲情参与帮教,根据陈某性格孤僻、形单影凋的现状,司法所联合派出所与村委会上门与陈某伯父、陈某弟弟、祖母沟通,要求他们一起帮助陈某重塑自信,重返社会。 二是与陈某交流中发现其文化低、法律意识淡薄,为增加法律知识,将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罪名知识设定为主要学习内容,定期给陈某推送侵财类犯罪案例,并要求其写出心得感受,确保在五个月缓刑期内受到深刻的法律教育。 三是鼓励陈某尽早择业,从源头上杜绝其重新犯罪。 二、加强监管与道德法治教育 陈某入矫后,受委托的司法所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居委会干部、家庭监护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其实施全面矫正管理。一是积极落实入矫宣告、日常教育、日常报告、外出请销假等制度,通过信息化核查、定期走访、公益劳动等日常措施,准确掌握陈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二是针对陈某存在行动懒散的现象,司法所向陈某重新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强化其身份意识;并播放了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警示教育视频,促进了陈某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每周电话报到、定期当面汇报、按时书面汇报。三是通过讲解传统文化、身边的道德模范,引导其学习先进典型事迹,帮助其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好的法治思维,全面提升其综合素质。 三、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多方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针对陈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陈某单独谈话,并安排心理咨询师“一对一”对陈某进行深度沟通,劝导其放下心理压力控制情绪,慢慢回归正常生活。针对陈某此次犯罪,心理老师教育陈某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重新找个工作好好生活,并要求陈某经常性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陈某在矫正期限内,认真参加社会关系损害修复活动,主动到小菜园种植瓜果,成熟后将蔬菜送给同村的孤寡老人家庭。
【案例注解】
本案例中陈某盗窃的财物是自家亲戚的电瓶车,家中亲戚已予原谅,陈某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再犯罪风险较高。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的规定,受委托的司法所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在常规教育中强化灌输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提高法治意识,纠正不良心理恶习。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的规定,司法所与社区在公益活动中注重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注重引入其家庭亲戚参与对其思想和行踪的研判,提前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