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债权转让协议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左某与张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应左某的申请,特委托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依据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JD0201002-2010)进行。 (一)分别检验 20180023-JC001检材纸张大小约为190mm×264mm。检材字迹1、2均是用黑色色料的签字笔书写而成,系原件。经目视及显微放大检验,检材字迹1、2均存在书写形快实慢的特点,笔画运笔有不适当的弯曲抖动、重描、另起笔等不正常迹象,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均具备鉴定条件。 2.样本检验情况: 20180023-YB001~20180023-YB003样本均为自然样本,20180023-YB001样本为扫描件,20180023-YB002样本纸张大小约为189mm×263mm,20180023-YB003样本纸张大小为A4。20180023-YB004~20180023-YB006样本均为实验样本(现场提取)。经检验,样本字迹1至6(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中张某签名字迹)均清晰完整,书写流利自然,特征稳定,未发现伪装迹象,属正常书写字迹,样本字迹1至6均具备比对条件。 (二)比较检验 1.将检材字迹1和检材字迹2通过单字重叠比对、U500X ST2数码显微镜放大比对检验,发现二者相似度较高,“某”字和“军”字绝大多数笔画重叠度较好,且二者均表现出运笔呆滞,行笔过程缺乏连贯性,实连意不连的特点(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1》、《笔迹特征比对表2》)。 2.将检材字迹1、2分别与样本字迹1、2、3、4、5、6通过直观比对和WBY-5C比较显微镜比对检验,发现检材字迹1、2与样本字迹外形相似,但检材字迹1、2与样本字迹1至6在细节特征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如:检材字迹1、2的“张”字的“弓”部的运笔特征;“某”字的上部的运笔特征,下部的连接、环绕、转折特征;“军”字的“冖”部的运笔特征,“冖”部与“车”部的搭配比例特征等(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4-1》~《笔迹特征比对表5-2》)。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认为:检材字迹1、2与样本字迹1至6虽然外形相似,但在运笔、笔画间搭配比例关系等笔迹细节特征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其差异点量多质高,为本质性差异,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送检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第二行处“张某军”签名字迹、第八行处“张某军”签名字迹与送检的张某军样本字迹均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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