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某(女),于2018年9月某日入乌海市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2018年12月某日,李某某突感小腹疼痛下坠。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某医院治疗,诊断为不完全流产宫角处,12月某日行清宫手术。2019年1月某日,做输卵管超声造影。造影显示,左侧输卵管阻塞,右侧通而不畅。李某某认为,该症状是乌海市某医院做人流手术不尽而导致的,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做出赔偿,就此形成纠纷。院方认为,该院行无痛人流手术术后残留可能性小,不排除再孕后流产所致,输卵管堵塞原因不明,不能确定与本次人流手术有关。因医患双方对责任归属争议较大,患者家属遂向乌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患双方向医调委递交相关材料。随后,医调委正式受理了此起医疗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沟通,了解纠纷情况和双方态度。院方表示考虑到患者的实际情况,可以给患者补偿医疗费。李某某一开始表示同意补偿方案,但后来又提出要求医方给其治疗输卵管堵塞并保证让其能怀孕生育。此后,调解员耐心劝解,指出这样的诉求难以实施且不合理。李某某认为,由于院方的过错导致她不能怀孕,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19年4月某日,包头市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出具了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书认定:本医疗事故争议属于4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轻微责任。收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李某某不同意医学会的责任认定,但又不申请二次鉴定,也不同意医调委继续调解,反而在网络上发布对乌海市某医院的负面信息。2019年6月某日,李某某到乌海市海勃区卫健委进行投诉。对此,乌海市海湾区卫健委组织医患双方参加由医调委主持的一次调解会。在调解会上,院方同意按照医疗事故鉴定责任比例赔付3000元,但李某某不同意该方案,要求赔偿20000元,调解会上没能达成协议。 调解会结束后,调解员又通过电话与李某某沟通,希望李某某能重新考虑考虑,尽快解决此纠纷。调解员从事实和情理上指出,医疗事故鉴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患者本人和家人应当相信,若始终不认可就申请二次鉴定。李某某明确表示不再申请二次鉴定后。调解员向其分析了第一次鉴定的权威性,其在网上随意发布院方的负面信息实在不妥,对院方声誉造成伤害。若院方以此起诉,李某某极有可能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得不偿失,建议其及时删除。同时,从法理上解读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技术鉴定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范围的相关规定,也向其说明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的不同。结合本地经济情况和此次事故的实际赔偿标准,建议以责任划分比例计算赔偿数额,而后测算了赔偿数额。李某某听完分析后,表示再考虑一下。 2019年11月某日,李某某给调解员打来电话,表示同意调解员建议。随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见面,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19年11月某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乌海市某医院一次性向患者李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于调解协议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本调解书签订后,李某某不再向乌海市某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李某某要把发布在网络上有关医方的负面信息全部删除,并不得再就该事件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该起医疗纠纷并不复杂,但是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某反复变化,以致多次调解都无法达成协议。医调委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判定责任归属,鉴定结果出来后,尽管李某某不认可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但权威的鉴定结论不容置疑,到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投诉也无法改变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调解员在此基础上耐心劝解,反复宣讲,最终使李某某认识到了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学习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同意以责任划分比例为基础的调解方案,并及时删除了在网络上发布的有关医方的负面信息,最终顺利化解了这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