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周某某,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犯挪用公款、贪污罪,于2000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0年10月12日调入北京市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2年12月28日罪犯周某某因淋巴肿大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北京市监狱分院住院治疗,2013年1月3日罪犯周某某妻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13年1月14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北京市监狱分院诊断为:1、肺癌淋巴结转移,左下肺感染,左侧胸腔积液;2、2型糖尿病;3、慢性乙型病毒型肝炎。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3年1月14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发函征求意见,2013年1月18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出具的材料,同意接收。2013年1月18日,经主管警察提名,经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汇报了罪犯周某某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和住院治疗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罪犯周某某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监狱狱政科。 监狱狱政科在收到分监区呈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后,对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2013年1月24日监狱派人对该犯的具保情况进行考察,该犯妻子具备具保条件,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出具了证明。 2013年2月7日,监狱将《关于提请市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周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函》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北京市监狱分院对罪犯病残鉴定表》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13年3月5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周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肺癌(肺内、纵隔淋巴结、左锁骨上淋巴结转移),左下肺感染;2型糖尿病。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分监区于2013年3月5日召开罪犯周某某的再犯罪风险评估审议会,经评估周某某再犯罪风险属于较低风险,经分监区全体警察研究,同意向监区呈报该犯的再犯罪风险评估意见。会后分监区召开了罪犯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经审议,全体同意向监区呈报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2013年3月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向监狱呈报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并将再犯罪风险评估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 监狱狱政科经审查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准确、社会调查符合要求,同意监区提请再犯罪风险评估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再犯罪风险评估委员会评审。 2013年3月7日监狱再犯罪风险评估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监狱再犯罪风险评估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周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再犯罪风险属于较低风险,同意监区呈报的罪犯周某某再犯罪风险评估意见。 2013年3月7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周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了审议。经研究,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过程及监狱审核研究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5月28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3年5月29日监狱为罪犯周某某办理了离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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