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47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9月10日调入延庆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2月29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北京市监狱分院诊断为:1、机械性低位完全性肠梗阻;2、盲肠腺癌并行根治性右半结肠切除术后,腹腔转移瘤不除外;3、双侧肾上腺占位性质待查,无功能肾上腺瘤可能性大;4、肝内占位性质待查,血管瘤?不典型增生?5、前列腺增生,前列腺癌不除外。病情《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近期有死亡危险。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5年12月29日监狱派人对该犯的保证人情况进行考察,该犯妻子具备保证人条件,当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出具了证明。 2015年12月31日,经主管警察提名,经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汇报了罪犯张某某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张某某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罪犯张某某病情危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监狱狱政科。 监狱将《关于提请市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张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函》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北京市监狱分院对罪犯病残鉴定表》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2016年1月4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张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1、机械性低位完全性肠梗阻,结肠癌复发?;2、盲肠癌根治性右半结肠切除术后;3、双侧肾上腺占位性质待查,无功能肾上腺腺瘤可能性大;4、肝内占位性质待查,血管瘤?,不典型增生?;5、前列腺增生,前列腺不除外,病情符合司发〔1990〕247号文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十五条之规定,且短期内有死亡危险,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6年1月4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张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意见进行了审议。经研究,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诊断过程及监狱审核研究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月5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于当日办理了罪犯张某某出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