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审理北京为之动容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3日委托我所对涉案书屋及画廊内的空气甲醛浓度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我所受理并于2018年8月22日完成该鉴定。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于2018年8月31日委托我所对涉案房屋内家具移除后的甲醛浓度进行鉴定,我所于2018年9月2日正式受理了此委托。
【鉴定过程】
一、检测依据 1.1、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见鉴定材料清单) 1.2、相关方签署的《检测方案》 1.3、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1.4、GB/T 18204.2-201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二、检测仪器 检测仪器信息见下表。 表1 仪器名称、编号及型号 仪器编号 设备名称 仪器型号 X-003-12 便携大气采样器 ZC-Q X-003-15 便携大气采样器 ZC-Q X-003-18 便携大气采样器 ZC-Q X-003-49 便携大气采样器 ZC-Q X-003-50 便携大气采样器 ZC-Q X-054-16 气象参数测定仪 Kestrel 5000 F-001-06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TU-1810PC 三、现场勘查 受受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委托,2018年9月4日,我所鉴定人员与委托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到苏州市人民路2087号为之堂画廊现场勘查,涉案房屋建筑面积250.77平方米,共两层,精装修,用于开书画室,属于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我所鉴定人员与委托人、双方(申请人、被申请人)当事人达成一致,明确了采样点位、采样方式等,并现场签订了检测方案。 1、现场由委托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协商移出物品,经委托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一致确认后将物品移出,依据检测方案打开门、窗通风,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确认现场室内通风状态无异议后,关闭门、窗一小时后进行样品采集。样品的采集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以现场实际状况下进行,现场未移出物品如下: (1)前台区域:纸箱、书、画、1个陶器、1台空气净化机(未开); (2)厨房区域:净水器、吧台餐具、地上纸箱、金属垃圾桶; (3)会客厅区域:画框3个、1幅字画、1个净化器(未开); (4)办公室区域:地上5幅画(包在塑料纸里)、5叠书、墙上3幅画、1个木架、2个凳子、1台打印机、1台电脑、监控系统、1个风扇、1面墙的书(不含书架)、1个木板(类似屏风)。 2、点位及数据获取 依据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本次共设置了7个采样点(见图1):一楼平面前台1个点、展厅2个点(面积大于50m2)、厨房1个点;二楼会客厅2个点(面积大于50m2)、办公室1个点,检测项目为甲醛。 依据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应在空调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本次采样在开窗通风后关闭门窗,并将空调设置为26℃,门窗关闭1小时后开始采样,采样时所有房间门、窗均处于关闭状态。对一楼厨房进行样品采集时,屋内墙面橱柜柜门未打开。 2018年9月4日共采集7个样品,样品的采集、运输、检测分析依据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T 18204.2-201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进行(见图2~3)。
【分析说明】
根据检测方案,依据GB/T 18204.2-201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对7个样品的甲醛浓度进行了分析,检测结果见表2。 表2 甲醛检测结果 样品编号 检测点位 检测结果 mg/m3 浓度限量 判定 180039001 一楼前台 0.251 ≤0.1 不符合 180039002 一楼展厅西南角 0.300 ≤0.1 不符合 180039003 一楼展厅东北角 0.253 ≤0.1 不符合 180039004 一楼厨房 0.059 ≤0.1 符合 180039005 二楼会客厅北 0.136 ≤0.1 不符合 180039006 二楼会客厅南 0.148 ≤0.1 不符合 180039007 二楼办公室 0.123 ≤0.1 不符合 苏州市人民路2087号为之堂画廊属于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依据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的浓度限量是≤0.1 mg/m3。 由表3数据可知,除一楼厨房外,6个检测点空气中甲醛浓度不符合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鉴定意见】
经鉴定,涉案房屋苏州市人民路2087号为之堂画廊室内环境中甲醛鉴定意见如下: 苏州市人民路2087号画廊一层厨房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符合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苏州市人民路2087号画廊一层前台、一楼展厅、二楼会客厅、二楼办公室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不符合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附件:康达司鉴所[2018]环污鉴字第33号报告司法鉴定图片 图1 检测点位示意图 图2 现场采样代表性图片 图3 样品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