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自2017年6月开始在包头市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衣物清洗工作。2020年3月某日,张某某在凉晒清洗完的衣物过程中从七楼意外坠落地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死亡后,其妻赵某某认为:丈夫张某某的死亡原因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目前不做讨论,丈夫今年才56岁就意外死亡,自己今后还要独自生活,因此要求包头市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赔偿金额不少于1000000元。而包头市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叶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金额应该在900000元左右,超过部分于法无据,无法支付,不同意赵某某的要求。双方一直就赔偿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2020年3月底,赵某某来到包头市昆都仑区林荫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经核实了解情况,调委员会立即成立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律师、人民调解员组成的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工作。经过研究,调解小组认为,本案的当务之急是要确定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双方对责任的认定有无异议?二是如何从专业的角度对本案的赔偿金额进行准确的计算?死者家属李某某现在急需处理丈夫张某某的后事,对于解决此纠纷的心情是急切的。 调解小组分析本案系由意外事件引起的死亡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但双方当事人对死者的死亡原因基本没有异议,公安机关在初步调查时也基本确定死者是由于意外事件而死亡。但由于公安机关得出调查结论需要时间,而死者已经死亡多日,目前急需处理死者的后事,双方对尽快达成协议有极强的意愿。调解小组认为,死者因意外事件死亡的结论是可以确定的,即使公安机关得出了调查结论也不会有出入,因此对于责任的确定应该不是本案的焦点,可以直接将赔偿问题作为本次调解的主题。在确定了调解的重点后,调解员开始分别做双方的工作,强调既然双方都想尽快处理死者的后事,而公安机关也已经介入了调查,关于死亡原因的问题就应该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为主,双方对此问题再进行争执已经没有意义,如何合情合理合法的确定赔偿金额才是要讨论的问题。经过调解员合情合理,耐心细致致的做工作,最终,双方同意,对死亡原因可以不作为本次调解的内容。至此,第一个焦点成功解决。 对于第二个焦点,因为赔偿金额较大,而双方之间对于金额也有比较大的差距,如何合理合法的确定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赔偿金额是本次调解的重中之重。为此调解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认真研讨分析调解方案。经分析,调解小组认为:赵某某等所主张的100多万元的赔偿费用,仅仅是凭借自己的认识和社会经验而得出的结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做支撑,是有突破的可能的。而包头市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叶某,多年来已多次处理过类似的纠纷,其90多万元的主张基本合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大幅度增加赔偿金额的可能性极小。因此,要想解决此纠纷,必须先从中立的角度确定一个准确的,可以参考的赔偿数额是本案能否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经综合考虑并根据调解员自身的工作及生活经验,在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后,调解小组确定了最终的“先入为主,重点击破”调解方案。先由律师在调委会的见证下根据法律的规定计算出准确的赔偿费用,然后再分别做双方的工作。 在调解方案确定后,律师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准确的计算。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得出具体的赔偿费用为:丧葬费5166×6=309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744×20÷2=227440元、死亡赔偿金32975×20=659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64元,以上费用共计950000元。在计算完成后,调解员当场向双方宣读了计算的赔偿的标准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征询双方对此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的意见。叶某表示对计算结果无异议,可以接受。而赵某某则认为离自己的主张有一定的差距,希望再增加些赔偿金。调解员在了解到赵某某的诉求后,再次组织调解小组召开会议进行研究,经讨论一致认为:目前的重点就是做通赵某某的工作,只要赵某某同意950000元的赔偿金,双方就能达成一致,本案便可顺利结案。于是,调解员在律师的配合下,从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金钱方面的损失和处理死者后事等方面重点做赵某某的工作。通过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积极引导赵某某在赔偿的问题上作出让步。最终,赵某某同意950000元的解决方案,以便尽快了结此案,处理死者的后事。
【调解结果】
2020年4月底,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包头市某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向赵某某赔偿人民币950000元,该950000元包括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有费用。 2.此纠纷为一次性调解处理,当事人此后不再有争议,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赔偿等权利。 3.关于赔偿金的后续分配问题,由赵某某自行处理,与包头市某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4.如在本纠纷处理后有赵某某之外的其他人员向包头市某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赔偿等权利的,由赵某某自行解决,与包头市某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无关。 5.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在双方向人民法院第一次提交司法确认申请时,因缺少死者的死亡证明这一关键证据,人民法院未予受理。3日后,公安机关向赵某某出具了死者的死亡证明。但由于距上次调解完成已过一个多月的时间,双方就赔偿方式问题再次发生争议。于是调委会再次召集双方进行了协调,经过调解,包头市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至签收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赵某某支付950000元。 5日后,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双方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并于2020年5月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赋予了其强制执行力。
【案例点评】
本案的调解难度在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其调解结果对于维护受害方的利益以及确保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调解员抓住赵某某急需处理死者的后事这一点,就成为了本案能成功调解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调委员会打破常规,根据案件性质,合理组成调解小组,精准设置调解方案,联合运用法、理、情等手段化解纠纷,融法于情理之中,做到以法服人,用情暖人。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合理设置和调整调解策略,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功的以非诉的方式化解了纠纷。这一案件的调解,充分的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作用,为国家和社会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