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化名),男,1977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 2016年12月5日,因犯贪污罪被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 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因一审共同被告人余某某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2017年6月8日,吴某某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司法局报到,由庆元县城区中心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入矫后,每月按时到所报到,每次信息化各项核查结果正常,基本上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致认为其表现较好。 2017年6月中旬,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以“妻子怀孕带妻子到海南度假”为由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请假外出申请,工作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告知吴某某不批准其请假外出申请结果及理由(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可申请),但是吴某某仍然不愿放弃请假,以已经购买飞机票为由再三请求司法所工作人员批准其外出申请,但吴某某见司法所工作人员态度坚决便离去。 7月26日,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携带由庆元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建议到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的医疗证明书,以“带妻子到市中心医院看病”为由向司法所提出请假申请,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此次请假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且带妻子看病也合情合理,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庆元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同意其请假外出7天,期限2017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活动范围丽水市莲都区。 事后,丽水市庆元县城区中心司法所所长凭借多年工作经验,结合吴某某两次请假经历及已购买前往海南飞机票等因素组织全所工作人员对吴某某请假外出进行研判,要求在吴某某请假期限内,加强信息化核查、并实行电话抽查制度,确保吴某某在丽水市莲都区范围内活动。连续三日,工作人员对吴某某进行实时定位均在丽水市莲都区,活动轨迹也正常。2017年7月12日早上8时45分许,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办公室电话拨通吴某某定位手机,电话里传来一个陌生男子的声音。工作人员立即产生“吴某某手机放在丽水朋友自己前往海南”的猜想,便在电话里对对方进行追问:“身份证号码”、“请假期限”、“主要社会关系”,对方对工作人员的问题一无所知,最终告知工作人员其是吴某某的朋友,吴某某去海南了,手机放在他那里,让他随身携带。电话里,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与教育,对方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后,司法所将此段电话录音进行保存。 事情的来龙去脉大致清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拨通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妻子电话,要求让吴某某接电话,电话里,起初吴某某否认自己在海南的事实,坚持说自己在丽水市,最后经过工作人员劝说、教育,最终承认了自己在海南游玩的事实,并答应第二天就购买机票回司法所接受处理。 2017年7月14日早上,吴某某到司法所接受教育谈话,在谈话笔录中承认了自己外出海南事实,并提供了飞海南的来回飞机票。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4日,城区中心司法所经过合议向庆元县司法局提出警告审批表,提请庆元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庆元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7日,庆元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区中心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吴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吴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科科长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吴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吴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并要求吴某某写一篇检讨书,对此事件进行深刻检讨。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吴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吴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吴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大家要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珍惜社区矫正机会,端正社区矫正态度,依法服刑。 <小结(或反思)>=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表面上监管难度不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也不能放松警惕。尤其要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管理,及时跟上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活动。若遇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要利用好警告监管措施,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表面上监管难度不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也不能放松警惕。尤其要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管理,及时跟上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活动。若遇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要利用好警告监管措施,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