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女,1988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2017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2017年9月5日,郑某某到黄岩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 2017年9月1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郑某某的手机定位越界至温州,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电话联系郑某某,无人接听。2017年9月18日郑某某到司法所内接受讯问时,郑某某称她的手机忘在朋友的车上,9月16日朋友开车至温州乐清,这一情况她是在9月17日重新拿到手机看到越界短信时才知道的。她本人在此期间一直在黄岩上班,因为没有另外保存朋友的电话号码,一时联系不到人,导致人机分离。经司法所核查,确认郑某某没有越界行为,但人机分离属实,违反信息化管理规定,考虑郑某某本人认错态度良好,且不是故意为之,对郑某某进行口头警告和训诫谈话。 2. 2017年11月22日,工作人员再次发现郑某某手机信号越界至台州市温岭市,无法联系到本人。当天晚上郑某某联系司法所报告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到所说明。11月24日郑某某到司法所内接受讯问时,称自己在11月22日下午五点钟左右打车后将手机忘在出租车上,出租车驶往温岭市。后联系到出租车司机,于当晚八点左右将其手机带回,才看到越界告警,立即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郑某某矢口否认自己越界至温岭市,一再表示是手机遗失造成的“假越界”,司法所经调查将此次违规行为认定为人机分离,对郑某某进行口头警告,郑某某表示以后不会再人机分离。 3. 2018年2月28日,根据浙江省司法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上的定位反馈,郑某某的手机从2月27日晚上11点多关机至28日中午11点,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本人无法接通,联系郑某某母亲,其母亲表示自己目前也无法联系到郑某某。2月28日郑某某到司法所内接受讯问,郑某某称她从27日晚十一点钟开始在家睡觉,到28日早上9点多到11点多一直在黄岩上班,后来家里人通过微信联系工作单位的老板娘后,她才发现自己手机关机了,随即马上开机。 (二)给予警告情况 1. 郑某某在严格管理期间,2017年9月16日人机分离;2017年11月22日人机分离;2月27日23:32到2月28日11时手机关机超过11个小时。2018年3月5日,黄岩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含)以上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经所内合议,一致同意提请黄岩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制作警告审批表。 2.2018年3月12日黄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就郑某某警告审批进行集体评议,经黄岩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书面决定。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14日,黄岩区司法局澄江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送达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并谈话教育。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因多次发生违反信息化核查规定的情况,黄岩区司法局某司法所在送达书面警告后,对郑某某进行警示教育,要求“手机在哪,人就在哪”,郑某某表示一定会牢记在心。同时注重发挥家属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主动联系其家人告知警告事宜,要求家属主动承担监管责任,对郑某某多加关注,确保她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守规定,积极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往往没有充分重视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认为一次两次偶尔违规并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多次出现手机关机、人机分离等情况,自认为没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司法所并不会处分自己,这一认知究其本质就是漠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对屡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要注重树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及时警告,防微杜渐,消除监管安全隐患。同时开展好针对性的思想教育谈话、进行警示教育宣传等工作,多措并举,让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认真接受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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