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某,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2017年4月5日,吴某某因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2017年4月25日,吴某某到柯桥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由于吴某某经营电气承装公司,平时业务较多,常常需要出入不同的公司,为业务单位安装电机。为了解其动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信息化核查中,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大对其的定位核查。 2018年5月4日下午15点06分,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吴某某手机定位出现几小时未动的情况,遂拨打其电话,发现无人接听。此后,工作人员联系吴某某妻子及哥哥,家属均表示暂时无法联系到吴某某。工作人员一边继续拨打吴某某电话,一边组织工作人员和其家属共同查找。当日下午17点44分,吴某某哥哥联系到吴某某并告知司法所在找他,后吴某某借他人手机与司法所取得联系。在电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吴某某立即通过定位手机汇报,吴某某表示手机落在合作公司了,会立即返回该公司拿回手机,但事实上其并未立即取回定位手机,而是先去了业务单位修理设备,直到当晚20点23分,吴某某才通过定位手机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 2018年5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吴某某到所配合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吴某某交代,此次人机分离是从5月4日下午14点开始的,因为要去某地拿配件,考虑到某地不在允许的活动范围内,吴某某心存侥幸,便通过人机分离的方式逃避监管,直到下午17点30分左右才返回绍兴。 (二)给予警告情况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通过人机分离逃避监管的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笔录,吴某某因违反外出规定,依据《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于2018年5月5日进行合议,拟对吴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并提请柯桥区司法局予以审批。2018年5月9日,柯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经集体评议,并经柯桥区司法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5月11日,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书当面送达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并对他进行谈话教育,告诫其吸取教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避免再次违规违法。 (四)警告效果情况 受到警告处分并接受教育后,社区服刑人员吴某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并积极改正,目前其能服从监管,认真履行矫正各项规定,截至目前,工作人员未发现其有新的违规行为。 为加大案例警示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五月份集中“修心教育”时,向全体在管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吴某某的违规警告情况,提醒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摒弃侥幸心理,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日常信息化核查看似小事,实则用处很大,它已是社区矫正工作必不可少的监管工具,可以帮助工作人员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更能提供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常情报。因此矫正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开展日常信息化巡查工作,并从异常信息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动态,及时制止,以防事态严重化。 同时在矫正过程中,一旦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违反规定甚至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作出处理,根据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警告、治安拘留、撤销缓刑或假释等处分,以提高执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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