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2011年11月7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月9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胡某于2015年1月19日到永康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后,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并成立了矫正小组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但入矫没几天,胡某就表现出了自由散漫现象,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到位,对司法所的管理不重视,并发生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况。对此,司法所高度重视,多次联系其监护人,对其加强监管。但胡某依然我行我素,对司法所布置的任务敷衍了事,社区矫正定位手机经常出现长时间关机或人机分离现象。2015年9月2日永康市司法局因其一年内三次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对其作出了一次警告处罚。 2.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的调查取证及调查笔录制作。2015年2月18日第一次发现胡某社区矫正定位手机关机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查找,最后在其家中找到,当即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经了解,胡某2015年2月17日晚上跟朋友一起吃饭,因喝醉酒没有及时对社区矫正定位手机进行充电,导致手机电量不足自动关机,通过联系胡某提供的朋友电话确定,胡某当晚确实是与朋友在一起。2015年5月10日,司法所在抽查胡某社区矫正定位手机时,发现其停留超时,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电话对其进行确认,结果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即联系其监护人,在其家里虽然找到了社区矫正定位手机,但其本人却不知去向。通过与其监护人一起寻找,最后在市区某一网吧找到胡某,其人机分离事实已得到确认。2015年8月22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管理平台巡查时发现胡某社区矫正定位手机在21日晚上又出现过长时间关机现象,通过向其监护人了解得知,胡某当天晚上因琐事与家人发生过争吵,出门后因不想接听家人电话就故意将手机关闭才导致的,后因囊中羞涩胡某当晚还是返回家中居住的。从胡某这三次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的情况来看,主要还是胡某主观意识所致,没有真正从思想上重视监管规定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谈话教育。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符合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形。 (二)给予警告情况 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合议,根据胡某日常表现及其违规行为,合议人员一致同意应当对其给予警告处罚。合议结束,司法所就将胡某三次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的所有证据材料连同《合议情况登记表》《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上报永康市司法局,提请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胡某警告处罚。在经过司法局专职人员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和集体评议后,永康市司法局于2015年9月2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开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司法所在收到永康市司法局对胡某开具的《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当日便派出工作人员向胡某送达并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随后又对胡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由于胡某父母常年在企业打工,对其疏于管教,胡某作为家中的小儿子一直比较受宠,没有稳定工作,花钱无节制。给予胡某警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了其家人,要求对其加强日常管教,并调整了矫正方案,将其列为重点人员,每天关注其动向。 (四)警告效果情况 在对胡某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后,胡某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更加明确了自己当前的社区服刑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最终是难逃处罚的,法律法规并不是摆设。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对胡某作出警告决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永康市司法局均做到了主动接受检察院的执法监督,比如证据材料收集、司法所合议、司法局合议、司法局内部审批、内部执法审核等,事后均及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到检察院,在检察院无异议后,才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并将警告决定书副本报送检察院。最后及时将相关警告材料装订成档,以备检察院或上级业务部门随时复查、倒查,全面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胡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对少数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和震撼力。
【小结】
此案例在司法所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通过严格规范执法,对一些抱有侥幸心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区矫正正常的秩序,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