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郭某(化名),男,1965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初中文化,无业,1985年10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86年12月2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11月10日因复吸毒被南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收容教养一年;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3月31日,被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6年8月17日,因患有艾滋病、糖尿病、肝炎等严重疾病,被东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时止。2016年8月17日,郭某到东湖区司法局报到,由百花洲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郭某无子嗣伴侣,生活全靠亲戚帮助。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身患艾滋病等传染病,有关部门不能、也不会对其采取收监措施,反而还会对他网开一面,甚至给予特殊照顾,在矫正期间多次不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不配合,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抵触情绪强烈。每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找其谈话,郭某就装病装傻。据周围群众反映,郭某虽患多种疾病,但并不存在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而且还有重新吸毒的嫌疑。为预防其重新犯罪,同时加强对其警示告诫,司法所向东湖区社区矫正中队申请,对其实行了电子手环定位管理。但郭某对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抵触抗拒,采取水浸、摔打等方式,先后故意损坏两个电子定位手环。之后不久,郭某又因办理低保未能遂其心愿,恐吓工作人员,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 (二)给予警告情况 鉴于郭某存在的一系列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东湖区司法局决定将其情况提请新成立的东湖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委员会进行裁决。会上,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领导、社区矫正大队、中队主要负责人、片区矫正官和司法所所长共同讨论后,经东湖区社区矫正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组织工作人员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对郭某不服从管理,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以及破坏监管手环拒绝接受移动定位监管等行为进行一次书面警告处罚,并勒令郭某对损坏的手环进行全额赔偿。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21日,在东湖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东湖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会同郭某的矫正小组,向郭某当场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告知其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依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将向决定机关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会同派出所民警、以及经验丰富的法制教导员对郭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郭某当场表示愿意接受警告处罚,并全额赔偿两个电子手环共计2900元,同时签署一份服从监管保证书,保证今后加强法制观念,端正矫正态度,保证悔改接受监管,服从安排,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每周会定期去司法所签字报到,定期提交病情诊疗情况。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21日,东湖区司法局将对郭某的警告处罚决定通知了东湖区检察院监所科,详细介绍了郭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以及做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副本,主动接受检察院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东湖区司法局的处理措施和处罚决定无异议。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东湖区司法局将对郭某的警告情况进行整理后,形成文字材料下发到各司法所,作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警示教育的材料,并要求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对照检查,提高遵纪守规的自觉性。
【小结】
在对一些患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时,工作难度大,但必须扎实做好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免助长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甚至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对一些患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时,一方面要注重日常信息的收集,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不断总结和探索出一套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法,提高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工作创新,在本案例中,东湖区司法局加强探索,在县区一级试行“队建制”改革,通过成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决定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在推动规范执法,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处罚,促其加强自我改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