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5日上午,李某全雇请李某平去挖树,9月25日下午,李某平骑电动车去挖树工地途中不慎摔伤,造成左脚末指骨折,当时入南昌县人民医院治疗,李某全垫付医疗费8000余元,10月12日治疗终结出院休养,李某平认为李某全负有全部责任,应予赔偿,李某全认为没有责任,是李某平自已不小心摔伤,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无关,不同意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0月14日下午4点30分,李某平来到南昌市南昌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的难点及关键:一是李某平的损伤与李某全雇用活动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如果与李某全雇用活动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全有多大的责任,也就是应赔偿李某平多少钱?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因本案受害人李某平是农民工,其情绪一直不稳定,拟打电话叫亲属准备去李某全家闹事,另一方面,因本案当事人隶属不同县区,属于跨区域矛盾纠纷案件。经调委会研究,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熊某某等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李某平认为骑电瓶车去李某全指定的小区工地挖树必须经过事发路段,当时该路段路面凹凸不平,不是自已不小心所致,应由李某全承担医疗费等损害赔偿义务。李某全认为雇李某平来小区工地挖树是事实,但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监控,交警队对事故责任又未作认定,事故如何发生及当事人李某平如何摔倒受伤均不得而知,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的证据证明不足,故本人不承担责任。因各方意见相左,两个多小时未能调解。 调委会当即召开调解员会议,对案情进行研讨分析,根据双方争议焦点,从法律上对案件进行分析,并法理相结合对当事人进行劝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雇员李某平骑电瓶车前往李某全指定的小区工地,途中必须经过事故发生路段是事实,该损害虽未发生在李某全指定的工作场所,但与其执行职务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应当认定属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雇主李某全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平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前往工地必须经过凹凸不平的事发路段,但为了安全起见,完全可以推车步行过那段路,从而避免摔伤的发生,故其自身显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摔伤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对调解员的解释,李某全仍然不能完全接受,认为虽然不能排除本人与李某平摔倒受伤的发生没有关联性,但李某平也不能举证是骑电瓶车去小区工地挖树途中造成的摔伤,既然双方都同样无法证明,自己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为此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因果关系已无争议,李某平本身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无法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过多让步,为了尽快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调解员以雇主李某全作为突破口,从法理、情理上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告知李某全,从法律实践上来讲,李某平一旦走诉讼途径,作为雇主如果无法排除自己与雇员在从事其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的关联性,法院根据法律衡平原则也会判雇主承担主要责任,而且当事双方到时都得在交警、法院、律师事务所之间来回跑,还存在诉讼周期长、耽误日常生活等问题。从情理上来讲,李某平本身家庭经济困难,受伤之后连经济来源都成问题,而且腿伤未愈就来申请调解也是生活所迫……通过几番情与理的说服工作,最终做通雇主李某全的工作,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李某全一次性赔偿李某平误工费、护理费等计人民币11000元; 2、签订本协议之日李某全当庭付给李某平4000元,剩款7000元一个月内付清李某平; 3、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纠纷,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任何机关主张权利或上访。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李某平的损伤与李某全雇用活动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之确定,其调解结果对于当事人李某平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李某平途中骑电动车摔倒受伤,但与李某全雇佣活动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平去雇主李某全指定的场所必须经过该路段,且雇主李某全认可该事实。根据法律衡平原则,调解员提出主次责任划分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从内心接受并认可。这是本案能成功调解的关键。 本案中,在没有视频监控且案发现场已经移动,交警队对本案事故责任又无认定,证据缺乏,受害人冲动行事,调解紧急且势在必行。调解员寻找难点、关键点,因案制宜,从情理法入手,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定息止纷,化解社会矛盾。一个月后回访,双方均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