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王某身患重症肌无力,一直由母亲林某、外婆陪同到上海、杭州看病,近几年又患精神疾病也一直由母亲和外婆求医照看。2019年9月3日被评定为精神叁级残疾。王某母亲向法院申请确认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林某为王某监护人。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1.X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X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王某因“反复言行异常半年余,加重10余天”于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9月13日住院治疗29天。予再普乐、阿普唑仑片等治疗。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2013年9月25日至9月28日再次住院3天,予再普乐、五氟利多等治疗。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 2.台州市第X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王某因“复发眠差、胡语、行为反常1月余,病期5年”于2019年1月24日至6月5日、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住院治疗。予利培酮、奥氮平等治疗。出院诊断: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焦虑障碍等。 3.浙江省台州市XX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患者王某因“高处坠落致全身多处疼痛2小时”于2021年1月27日至2月14日住院18天。头部CT示“右侧小脑半球血肿,左侧额部硬膜下、硬膜外血肿,右侧中颅底、左侧额窦前壁骨折,颅内点状积气,左侧额部头皮血肿,双侧筛窦、蝶窦、额窦积液”。EICU治疗,完善相关检查,2021年2月2日在腰硬联合下行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固定+左股骨颈骨折切复内固定。出院诊断: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小脑出血,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硬膜外出血,颅底骨折,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等。 (二)被鉴定人母亲林某2021年7月5日提供 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高二约17岁时开始的。一直在吃药,氯氮平片、舍曲林等。平时跟正常人一样,言行还正常的,在家做手工活,加工纽扣。家中独女,未婚,也没有男朋友。村里的房产证集体户改为私有的,需要签字,她有叁级精神残疾证,不能签字,故申请鉴定。 (三)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坐轮椅入室,也能应用拐杖行走。年貌尚符,意识清晰,定向准确,接触尚能合作。语音清晰,语量适中,语速正常。未引出明确的幻觉及妄想。对自己的疾病情况能大概叙述,称2018年、2019年光景住过院,在这里住过,杭州也住过,说是“精神分裂症”,吃“氯氮平、盐酸舍曲林”,自己吃,家里人会检查一下,还有“甲亢,重症肌无力,右眼睑下垂”等。问其年初为什么跳楼,答“就是意念,zz了别人,自己感觉承担不了这个后果,就跳了,四楼”。智力检查:一般常识大致知晓,一般性理解能力存在,抽象综合能力略差,与其文化程度尚一致。情感交流尚可。意志要求有减退,虽然知晓“不做鉴定就签不了字”,“房子的事”。问:房子的事与你有关吗?答:应该有关吧。问:房子有份吗?答:有份不有份,我也不是很清楚的。问:现在住哪里?答:住群辉小区,我只要干干净净有的住就行。问:假如有什么纠纷怎么办?答:通过法律途径。问:具体怎么办?答:我不知道。问:现在有什么要求?答:先等病好了。自知力部分存在。 (四)实验室检查 1.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心率113次/分。 2.头颅CT:右侧大脑枕叶低密度影。 3.脑电地形图:正常脑电图。 (五)心理测验 1.心理健康临床症状自评量表:总分106,未见阳性结果。 2.日常生活能力量表:18分,提示有功能下降。 3.(精神)功能大体评定量表:61,提示存在轻度症状或社交、职业或学习功能的某一方面有些困难。 4.社会功能缺陷量表:7分,提示有社会功能缺陷。 5.简明精神病量表:34分,提示有精神症状。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1.被鉴定人有明确的精神疾病史 (1)据案卷材料中鉴定申请书记载,被鉴定人王某2011年身患重症肌无力。近几年又患精神疾病,一直在求医。 (2)据XX大学医学院附属第X医院、台州市第X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提供,被鉴定人王某2013年8月15日因“反复言行异常半年余,加重10余天”住院治疗,后多次住院。出院诊断: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等。2021年1月27日因“高处坠落致全身多处疼痛2小时”在浙江省台州市X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股骨颈骨折,小脑出血,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硬膜外出血,颅底骨折,精神分裂症,重症肌无力等。 (3)据被鉴定人母亲2021年7月5日提供,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高二约17岁时开始的。一直在吃药,氯氮平片、舍曲林等。平时言行还正常的,在家做手工活。 (4)被鉴定人持有精神叁级残疾的残疾人证。 2.鉴定相关检查 (1)精神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坐轮椅入室,也能应用拐杖行走。意识清晰,定向准确,接触尚能合作。未引出明确的幻觉及妄想。对自己的疾病情况能大概叙述。智力水平与其文化程度尚一致。情感交流尚可。意志要求减退。自知力部分存在。 (2)鉴定时头颅CT见右侧大脑枕叶低密度影。脑电地形图正常。各项量表提示被鉴定人日常生活能力下降、社会功能缺陷等,有精神病性症状。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有精神分裂症病史近8年,曾在多家医疗机构诊治,2021年1月有因精神症状出现跳楼现象。目前残存意志减退等。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被鉴定人王某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目前为缓解不全状态。 (二)法定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王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为缓解不全状态,如:问房子的事与其有关吗,答“应该有关吧”;问其房子有份吗,答“有份不有份,我也不是很清楚的”。虽能部分表述自己鉴定目的,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精神分裂症的病情特点是病情易反复,如被鉴定人年初还有跳楼现象,需要监护人监护。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标准,综合评定为“5.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款,认为被鉴定人王某目前对房产签字一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1.精神医学评定:精神分裂症,目前为缓解不全状态; 2.法定能力评定: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