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诚鉴证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袜子上花纹与涉嫌肇事电动三轮车前轮花纹进行比对痕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委托书记载:2020年10月21日,董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丁蜀镇蜀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潘涛陶艺店门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程某某相撞(推行手推婴儿车),造成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对于是否发生碰撞各执一词,交警部门委托本所对相关痕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SF/Z JD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鉴定规范进行。 根据鉴定需要,鉴定人分别前往宜兴市丁蜀交警中队停车场检验了车体痕迹、无锡中诚鉴证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比对检验。具体检验情况如下: (一)车体痕迹 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未见悬挂号牌,电瓶箱右侧见一块铭牌,标注“车架号:X18040037029”。驾驶室加装蓝绿色防雨棚及风挡玻璃。车长286.0㎝,宽100.0㎝,高171.0㎝(防雨棚最高点)。 前轮直径42.0㎝,胎面宽6.4㎝;胎肩花纹呈块状,左右斜对称规则排列,花纹块外端宽1.8㎝;花纹块之间排水沟呈条块状,左右斜对称规则排列,长2.8㎝,外端宽0.7㎝。胎面花纹呈单条状。 前轮挡泥板前沿离地44.0㎝、表面覆盖的泥灰新近减层,前端区域较周边区域光亮。防雨棚风挡玻璃离地94.0㎝--134.0㎝、前侧面见浅表性散在擦划痕迹,未见规则形态痕迹反映。 左后轮直径42.0㎝、胎面宽6.3㎝;3条胎面花纹呈规则条块状形态,内外两块分别宽1.1㎝,中心花纹块宽1.7㎝;内外侧胎肩花纹呈条状,靠近中心花纹一侧呈波浪形,花纹块宽0.5㎝--0.7㎝。胎面内共有4条排水沟,呈波浪形,宽0.5㎝--0.6㎝。轮胎表面未见规则形态痕迹反映。 右后轮直径42.0㎝、胎面宽6.3㎝;3条胎面花纹呈规则条块状形态,内外两块分别宽1.1㎝,中心花纹块宽1.7㎝;内外侧胎肩花纹呈条状,靠近中心花纹一侧呈波浪形,花纹块宽0.5㎝--0.7㎝。胎面内共有4条排水沟,呈波浪形,宽0.5㎝--0.6㎝。轮胎表面未见规则形态痕迹反映。 (二)伤者袜子痕迹 伤者袜子为长筒连袜状,长91.0㎝(顶端至足跟位置后沿)。检验前已被清洗过。 右袜管后外侧距足跟位置后沿39.0㎝--44.0㎝、见刮擦痕迹,表面粘附黑色物质。 (三)文证审查 1.伤者照片 据委托人提供的伤者照片所见:右小腿后外侧距足跟23.0㎝--28.0㎝、皮肤表面见伤痕。(详见伤者照片) 2.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照片 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照片所示:右小腿中下段外侧面及上端外后侧面,见块状形态加层痕迹,块状花纹之间伴空缺。 (四)花纹比对 1.电动三轮车前轮胎面、胎肩花纹与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上的印痕比对 电动三轮车前轮直径42.0㎝,胎面宽6.4㎝,胎肩花纹呈块状,左右斜对称规则排列,用油墨捺印法制作部分前轮花纹印痕,测得花纹块外端宽1.8㎝,长2.8㎝,花纹块间距外端宽0.7㎝。 截取委托人提供的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照片上右小腿中下段外侧面及上端外后侧面其中一段边缘较为清晰、并能显示中心花纹的印痕为检材1与捺印的电动三轮车前轮胎面、胎肩花纹印痕为样本1比对,发现两种花纹的边缘均呈现块状特征,中心花纹也都呈现条状;同时检材1花纹块之间空缺处的形态与样本1花纹块间隙的形态、走向基本一致;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4.2.2.1痕迹特征比对法,将样本1的印痕调整至检材1边缘外端宽度相同时,发现各自相邻一处花纹长度、宽度、间距吻合。 2.电动三轮车左后轮胎面、胎肩花纹(样本2)与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上的印痕(检材1)比对 截取委托人提供的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照片上右小腿中下段外侧面及上端外后侧面其中一段边缘较为清晰、并能显示中心花纹的印痕与电动三轮车左后轮胎面、胎肩花纹,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4.2.2.1痕迹特征比对法进行比对,发现两者花纹种类、形态均存在较为明显差异。 3.电动三轮车右后轮胎面、胎肩花纹(样本3)与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上的印痕(检材1)比对 截取委托人提供的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照片上右小腿中下段外侧面及上端外后侧面其中一段边缘较为清晰、并能显示中心花纹的印痕与电动三轮车右后轮胎面、胎肩花纹,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4.2.2.1痕迹特征比对法进行比对,发现两者花纹种类、形态均存在较为明显差异。

【分析说明】

经本所鉴定人员现场检验所见,结合审查现有文证资料,分析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照片上右小腿中下段外侧面及上端外后侧面其中一段边缘较为清晰、并能显示中心花纹的印痕与现有电动三轮车前轮、左右后轮所反映的胎面、胎肩花纹形态,结合轮胎花纹痕迹特征比对情况: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5 综合评判中5.1认定条款、《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6 鉴定意见中6.1认定条款认为:电动三轮车前轮胎面、胎肩花纹与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上所反映的花纹印痕存在相吻合的特征性痕迹;同时可以确定电动三轮车左、右后轮胎肩、胎面花纹与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上所反映的花纹印痕种类不同。

【鉴定意见】

可以确定电动三轮车前轮胎面、胎肩花纹与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上所反映的花纹印痕种类相同。 前轮胎肩花纹。 前轮捺印花纹。 事发时伤者穿着袜子照片(委托人提供) 右小腿中下段外侧面及上端外后侧面,见块状形态加层痕迹, 块状花纹之间伴空缺。 花纹形态重合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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