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就人身伤害案件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5日,郭某某在嘉兴市某街道某北区雪梅超市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殴打受伤。2016年4月26日,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以下称鉴定所)受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长水派出所委托,对郭某某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某某胸部外伤,胸部软组织损伤,左侧肋骨骨折,目前属轻微伤范围”。后郭某某感胸部疼痛无好转,多次门诊复诊,并于2016年5月22日复查摄片提示左第5、6肋骨折。2016年8月,该案当事人前往长水派出所进行调解,办案民警发现郭某某肋骨骨折的根数发生变化。经与鉴定所鉴定人沟通后,长水派出所委托鉴定所进行补充鉴定。

【鉴定情况】

2016年8月16日,鉴定所受长水派出所委托对郭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鉴定所鉴定人对原有的及后期复查的病历材料及影像学资料进行审查,对郭某某再次进行法医学临床检查,并要求其进行影像学复查。鉴定人经审阅其病历材料及影像学资料发现,郭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拍摄的CT平扫可见左第5肋骨折,2016年5月2日拍摄的胸部X线片可见左第5肋骨折,左第6、7肋显影不清,2016年5月22日拍摄的胸部X线片见左第5、6肋骨折,骨折线可见,并有骨痂形成,左第7肋显影不清,2016年8月17日拍摄的CT平扫及三维重建可见左第5、6、7肋陈旧性骨折,骨皮质走行不规则,骨折线基本消失,骨痂可见。以上影像学资料可见,受伤当日左第5肋骨折诊断明确,且其后续变化符合本次外力作用后新鲜骨折的表现,左第6、7肋的骨折部位与左第5肋的骨折部位相近,基本位于同一直线上,骨痂的形成及演变与左第5肋基本一致,符合一般骨折的临床转归过程,具有一次形成的特点。同时,鉴定人结合初次鉴定、补充鉴定时的法医学检查所见以及所有诊疗材料发现,郭某某受伤当时存在左胸部皮下出血,其皮下出血的部位与肋骨骨折的部位较为接近,且其首诊及复查的门诊病历显示的临床表现从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同时其病历材料及补充鉴定复查所见均未发现有二次损伤的表现。综上,鉴定人认为本次外伤可以形成郭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左第5-7肋骨折。鉴定所于2016年8月25日出具了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郭某某胸部外伤,左侧3处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范围”。

【出庭作证】

鉴定所收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第一鉴定人于2017年7月19日出庭的通知。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费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2017年7月19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并在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公诉人、被告对此均无疑义。 首先,公诉人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郭某某肋骨骨折的情况以及本次外伤与其肋骨骨折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鉴定人针对提问作如下陈述。鉴定人首先陈述了本次外伤后郭某某肋骨骨折的发现过程。郭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受伤入院,临床检查见左侧季肋区压痛。鉴定人于2016年4月26日对郭某某进行法医学检查,见左胸部有三处皮下出血,阅4月25日所摄CT片见左第5肋前肋骨皮质连续性中断。郭某某于2016年5月2日行门诊复查。鉴定人阅5月2日胸部X线片见左第5肋骨折,左第6、7肋显影不清。郭某某后于2016年5月22日因左胸部仍感疼痛再次复诊,临床检查见左胸部肿胀,左第6、7肋骨处压痛。鉴定人阅5月22日胸部X线片见左第5、6肋前肋骨皮质连续性中断,并有骨痂形成,左第7肋显影不清。2016年8月16日鉴定人对郭某某再次进行法医学检查,见左胸部皮下出血已吸收,未见色素沉着及瘢痕形成,并要求其行胸部CT平扫及肋骨三维重建。鉴定人阅2016年8月17日复查的CT片见左第5、6、7肋前肋骨皮质走行不规则,骨折线基本消失,骨痂可见。 随后鉴定人对本次外伤与郭某某肋骨骨折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说明。肋骨的影像学检查受肋骨自身解剖特点、胸腹腔脏器遮挡、检测技术限度等因素影响,容易出现肋骨骨折前后诊断不一致的现象。本案郭某某的诊疗记录及法医学检查所见提示其左胸部存在外伤史。同时鉴定人审阅其不同时期的影像学资料见左第5、6、7肋骨折部位相近,基本位于同一直线上,骨痂的形成及演变基本一致,符合一般骨折的临床转归过程,具有一次形成的特点,认为案情中反映的外伤可以形成此类损伤。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公诉人、被告对此有何质疑。公诉人表示无疑义。被告认为当时被告方三人由于纠纷对郭某某拳打脚踢,没有意识到会导致郭某某多发肋骨骨折,同时其中一名被告表示其一名工友在工地上做工时受伤,导致肋骨骨折,也存在类似的肋骨骨折前后诊断不一致的情况。在法官的再次询问下,公诉人、被告双方均表示无疑义。法官宣布,若无疑问鉴定人可以退庭,等待法庭调查结束后,鉴定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最后,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最终,法院采信了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公诉人、被告双方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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