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195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某区。2017年6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2018年1月22日,郑某某到某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社区矫正执法中队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管理,但通过中队工作人员的走访排查,发现郑某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有失公允,对社区矫正的日常报到以及相关走访存在抵触心理。 社区矫正执法中队针对郑某某的具体情况,由中队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专门的思想教育,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条文的科普,讲解了刑罚执行上的流程,并和区检察院对接,让郑某某当面反应情况。并告诉郑某某,可以通过相关正规的手段进行申诉,但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中队的监管,每个月必须到中队报告情况,严禁私自外出。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详细汇报本周的活动范围,同时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不得人机分离。 2018年5月18日郑某某未按照规定到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参加当面报告。2018年5月22日,中队工作人员电话告知郑某某要求其到中队报告,遭到了郑某某的拒绝。2018年5月25日,中队工作人员查访郑某某家中,将限期报告通知书当面送达给郑某某,告知其应当于三日内到执法中队当面报告,2018年5月28日,郑某某到执法中队当面报告。 2.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对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6月1日下午,执法中队向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上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郑某某给予警告处罚。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到中队的提请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鉴于郑某某未按规定到中队当面报告,明显违反《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将依法给予警告。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6月11日,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集体评议,经区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6月12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办公室,会同郑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郑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郑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工作人员对郑某某再次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又与郑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郑某某彻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遵守规定、争取顺利完成社区矫正。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郑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郑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郑某某的这次警告,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社区矫正中心集中教育室宣读了对郑某某的警告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尤其与郑某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们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都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按时报告。
【小结】
此案例对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人性化监管,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诉求,进行相关思想教育。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执法的严肃性,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执法中队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才能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