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法院受理的原告谢某某、潘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分别诉被告陈某某及其子女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借款人滕某珠于2018年1月29日自杀身亡,被告陈某某与滕某珠系夫妻关系。 原告谢某某称滕某珠因经营钢板生意先后于2012年1月22日向其借款130000元、2017年6月24日向其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一分,并当场提交借条两份;原告潘某某称滕某珠因经营钢板生意先后于2016年2月5日向其借款100000元、2017年1月13日向其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为一分,并当场提交借条两份;原告林某某、朱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称滕某珠因经营钢板生意2008年1月29日以来多次向其借款共计300000元,约定利息为1.5分,并当场提交借条一份;四原告均称滕某珠事后仅支付部分利息,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陈某某认为滕某珠系文盲,仅会书写一些简单的文字,且书写不工整、不流畅、无笔锋等才符合滕某珠的书写水平,经陈某某辨认仅对同案或另案中涉及的部分《借条》予以认可,否认两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2月5日”的和一份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24日”的《借条》上的“滕某珠”签字。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被告陈某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的三份《借条》中“滕某珠”签名的真实性和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经规定程序选定,委托本机构予以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次检验/鉴定方法:参照适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笔迹鉴定规范》(SF/Z JD0201002-2010)规定的操作规范进行鉴定。 运用放大镜(2-010)、视界通体视显微镜(2-002)、PS CS3图像处理软件观察检验: (一)对检材的检验 三份检材均为原件,检材1纸张规格为9.5cm×14.4cm的单线笔记本纸,检材2~3纸张为裁剪的白色纸,内容字迹均为手写形成,页面整洁。需检字迹在检材1~3落款“借款人:”处留有的“滕某珠”签名字迹,检材1为黑色硬笔直接书写形成,检材2~3为黑色记号笔书写形成。三份检材字迹均清晰,运笔流畅、自然,特征反映明显,具备检验条件。将检材1~3签名字迹进行相互比对检验,发现笔迹特征反映相符,书写相对稳定,为同一人所写。 (二)对样本的检验 样本1~2为复制件,样本3~6为原件,其中样本1~2、4为白色A4纸;样本3纸张规格为18.9cm×26cm的红色单线稿纸,内容字迹系蓝色圆珠笔在其背面书写形成;样本5纸品规格为13.8cm×20cm的黄色算术薄纸;样本6纸品规格为9.5cm×18cm的单线笔记本纸。在样本1落款“女方”栏内和样本2落款“声明人”处留有的“滕某珠”签名字迹系复制形成,样本3、5落款“借款人:”处留有的“滕某珠”签名字迹,系蓝色圆珠笔直接书写形成,样本4落款“借款人”处留有的“滕某珠”签名字迹和样本6落款“借款人陈某某”下方留有的“腾某珠”签名字迹系黑色硬笔直接书写形成。以上样本字迹清晰,书写自然,特征稳定,案前样本、同期样本数量充分,具备比对条件。将样本1~6签名字迹进行相互比对检验,发现样本1~5签名字迹笔迹特征反映相符,为同一人所写;样本6与样本1~5签名字迹笔迹特征反映不相符,为不同人所写。 (三)对检材与样本的比对检验 将检材1~3“滕某珠”签名字迹分别与样本1~6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检材字迹与样本1~5字迹的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结构布局以及相同单字的书写形态、连笔习惯、起收笔动作及搭配方式等细节特征均存在差异;检材字迹书写水平较高于样本6字迹,且二者字迹的字形字体、文字结构布局、相同单字的运笔方向、起收笔动作及笔画搭配方式等细节特征均存在差异。
【分析说明】
综上检验所见,三份检材签名字迹书写自然,特征稳定,笔迹特征反映相符,为同一人所写。样本1~5字迹笔迹特征反映相符,为同一人所写,样本6字迹与样本1~5字迹笔迹特征反映不相符,为不同人所写。三份检材签名字迹与样本1~6字迹概貌特征和细节特征上均存在差异,其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属本质差异,特征价值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为鉴定结论提供了客观依据。
【鉴定意见】
1.标称日期为“2017年6月24日”的《借条》中落款“借款人”处留有的“滕某珠”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2.标称日期为“2016年2月5日”的借款金额为拾万元的《借条》中落款“借款人”处的“滕某珠”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3.标称日期为“2016年2月5日”的借款金额为伍万元的《借条》中落款“借款人”处的“滕某珠”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