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提交变造文件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收到湖州市某人民法院送检的原告高某、许某平、许某福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的执行案件,要求进行笔迹鉴定。 三位申请执行人称,该三个执行案件总标的金额为202000元,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后,被执行人陈某仍未归还该202000款项,三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16000元的《收据》,声称钱已归还。三申请执行人称愿意以人格作为保证,从未向被执行人陈某出具过该216000元的《收据》,故向法院申请对该《收据》落款处三人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该中心鉴定人对送检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检材《收据》上有异常痕迹,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后,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与法院沟通委托事项,后法院补充要求对送检的《收据》上的主文内容是否进行过篡改以及篡改前的内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检验方法:遵照《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进行鉴定。 (一)笔迹鉴定 1.对检材的检验 经蔡司2000-C型体视显微镜观察,检材系原件,其内容均为黑色可擦笔书写字迹,其中落款处“许某福、许某平、高某”签名及“2018年4月14日”字迹墨迹有多处断续、露白现象,字迹清晰,运笔自然,笔迹特征反映明显,具备检验条件。 2.对样本的检验 提供的样本1、样本2、样本3分别为许某福、许某平、高某书写的实验样本,字迹清晰,书写正常,笔迹特征反映明显且较稳定,具备比对条件。 3.对检材与样本的比对检验 将检材-1字迹与许某福样本1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相同,且“许、某、福”三字在笔画的搭配比例、运笔形态、起收笔动作、连笔方式、写法等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点。 将检材-2字迹与许某平样本2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相同,且“许、某、平”三字在笔画的搭配比例、运笔形态、起收笔动作、笔顺、写法等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点。 将检材-3字迹与高某样本3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相同,且“高、某”二字在笔画的搭配比例、运笔形态、起收笔动作、笔顺、连笔方式、写法等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点。 (二)篡改文件鉴定 检材纸品为约长21.0cm、宽20.1cm的白色纸张,其上有横竖方向折痕多处,纸张上边缘有裁剪痕迹,右下边缘有一处折痕破损,检材主文文字布局不协调,行距及间距较紧,而落款日期靠下,除签名字迹外,主文与落款字迹大小不一致,具备检验条件。 将检材置于VSC-8000型文检仪下观察,发现检材上主文处字迹有擦拭痕迹及潜在字迹笔画压痕,在紫外及荧光波段可见该处原字迹为“今收到陈某人民币肆万元整”;检材落款“今收人”字迹处原字迹为“收款人”。

【分析说明】

综上检验分析,检材-1、检材-2、检材-3字迹分别与对应样本1、样本2、样本3字迹比较,符合点数量多、质量高,为本质性符合,符合点的总和分别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检材布局异常,综合其上的擦拭痕迹及潜在字迹压痕,反映出检材系擦掉部分内容后添加书写形成,被擦掉的字迹显现为“今收到陈某人民币肆万元整”“收款人”。

【鉴定意见】

1.被执行人陈某提交的标称日期为“2018年4月14日”的《收据》今收人处“许某福”“许某平”“高某”签名字迹分别为许某福、许某平、高某本人书写; 2.被执行人陈某提交的标称日期为“2018年4月14日”的《收据》系擦掉部分内容后添加书写形成,被擦掉的字迹显现为“今收到陈某人民币肆万元整”“收款人”; 本案是文书鉴定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涉及近些年出现的新型笔可擦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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