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年10月23日,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李某某伤后在某市A医院住院,诊断为“上唇裂伤”等,目前伤情稳定。现因处理事故需要,委托人委托本中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其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病史资料: 据李某某的宁波XX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XXXX)记载:某年10月23日,李某某因“车祸致头面部、四肢多处疼痛3小时”入院。查体:上嘴唇可见一约2×4cm贯穿伤口,已清创缝合,敷料包扎在位,少许渗血,头枕部局部压痛,下颌部见2.0cm伤口,已清创包扎,稍渗血,左前臂皮肤擦伤疼痛,稍肿胀,左膝处见少许擦伤。辅助检查:某年10月23日本院头颅CT(影像号XXXX)平扫:顶部头皮软组织轻度肿胀。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抗炎、消肿、改善脑循环等对症支持治疗。某年10月29日出院诊断:头部外伤,上唇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鉴定过程】
本中心鉴定人员于某年4月25日在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进行法医临床活体检查。 1.检查方法: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所用仪器设备:钢直尺(编号XXXX)、数码相机(编号XXXX)。 3.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步行入室,一般情况可,查体合作。上唇部可见2.0cm条状疤痕,疤痕挛缩牵拉,右上唇局部外翻。颈软,活动可。胸廓对称,无压痛,呼吸平稳,腹平软,无压痛。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活动可。
【分析说明】
某年10月23日,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至宁波某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见“上嘴唇贯穿伤,少许渗血,头枕部局部压痛,下颌部见伤口,稍渗血”等体征,证实其头面部外伤明确,上唇部贯穿伤与本次交通事故直接相关。 李某某伤后经清创缝合等对症治疗,至本次鉴定时已逾伤后6月,仍可查及上唇部瘢痕明显疤痕,且瘢痕挛缩牵拉,右上唇明显外翻畸形,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上唇部贯穿伤的后遗症。依照我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2.23)条之规定,其致残程度鉴定为十级。
【鉴定意见】
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上唇贯通伤经治疗后,目前遗留上唇部疤痕挛缩牵拉、右上唇局部外翻的致残程度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