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某某,男,58岁,于2016年8月22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手术等治疗,现委托本所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其作致残程度评定。
【鉴定过程】
(一)审阅案卷材料及住院病历 1.2016年8月22日XX医院郑某某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XX)记载: 主诉:外伤致左大腿及左膝部疼痛伴活动受限4小时。 现病史:患者于4小时前被汽车撞伤左大腿及左膝部;即被送至我院,摄片后,拟“左股骨中下段及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膝部软组织挫裂伤伴缺损”收住入院。 既往史:2015年9月28日曾于上海某某医院行腰3/4、4/5、5/骶1椎间融合内固定术。 专科检查:神志清,急性痛苦面容,查体合作;腰背部见陈旧性手术疤痕;左大腿中下段肿胀明显,压痛,可及骨擦感;左膝部外侧见长2cm挫裂伤,部分软组织缺损,肿胀、压痛,浮髌试验阳性;左足背痛触觉减退。 诊断: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股骨远端骨折,左坐骨神经损伤,左膝部软组织挫裂伤伴缺损,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 治疗:2016年8月30日在全麻下行左股骨中下段及内侧髁骨折切复内固定术(术中见左股骨中下段呈螺旋形粉碎性骨折,断端分离移位,左股骨内侧髁骨折,累及膝关节面)。 2016年9月29日出院。 出院时查体: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左踝背伸及跖屈肌力3-4级,左足趾背伸受限,痛触觉减退。 2.2018年2月22日-2018年3月6日再次住院(住院号:218XXXXX)拆除左股骨内固定。 出院时查体:左膝、踝关节活动受限。 3.2018年4月2日XX医院肌电图检查(肌电号:XXXXX)示:左下肢股神经、腓总神经、腓浅神经中度受损表现,以轴索损伤为主。 4.2018年4月2日XX县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证明记载:本单位老师郑某某,曾于2015年9月底在XX医院行腰椎间盘融合术,术后恢复快,2015年12月下旬即到单位正常上班,2016年8月22日车祸前该老师无任何不适症状,身体活动自如。 (二)本所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本所法医检查室,行走跛行。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左大腿上段至左膝部见多处皮肤疤痕及手术疤痕,均已愈合;左膝关节主动活动受限:背伸不能,屈曲10度-100度(0度,135度);左踝关节主动活动受限:背伸不能,屈曲25度-50度(健侧为背伸20度,屈曲55度);左足第1趾背伸略受限;左小腿肌肉萎缩,测量膝下15cm处小腿周径:左31cm,右34cm;测量脐到内踝距离:左96cm,右97cm;左膝部以远皮肤感觉减退;四肢余关节活动及皮肤感觉正常,肌力5级。 复读影像学等资料: 2016年8月22日XX医院X片(片号:XXXXX)示:左股骨中下段及远端多发骨质断裂,断端错位。(见附件) 2016年9月6日XX医院MR片(片号:XXXXX)示:腰3/4、4/5、5/骶1椎间融合术后,相应硬膜囊及双侧神经根均未见损伤、受压。(见附件) 2017年5月24日XX医院X片(片号:XXXXX)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可见金属内固定影,断端位线可,局部骨折线尚可辨。(见附件) 2018年3月27日XX医院X片(片号:XXXXX)示:左股骨内固定已拆除,断端位线可,骨折线模糊,左股骨膝关节面局部欠光整。(见附件)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郑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临床诊断: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股骨远端骨折,左膝部软组织挫裂伤伴缺损,左坐骨神经损伤等;经住院手术及门诊治疗;考虑被鉴定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股骨多发粉碎性骨折,且断端旋转、错位,其剪切作用势必对周围走行的神经造成一定损伤,同时受伤当日查体“左足背痛触觉减退”,出院时查体“左踝背伸及跖屈肌力3-4级,左足趾背伸受限,痛触觉减退”,神经损伤体征明显;虽然本次交通事故前被鉴定人曾进行过腰椎间盘融合手术,但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初期其腰椎MR片提示“腰椎相应硬膜囊及双侧神经根均未见损伤、受压”,且临床查体所见神经损伤症状及体征均处于左膝以远(左股骨骨折远端侧),结合致伤经过、影像学提示、临床查体、术中所见及其工作单位证明,综上分析认为,其“左坐骨神经损伤”符合左股骨多发粉碎性骨折所致继发损伤,可排除“腰椎间盘融合术”的影响因素,其上述损伤(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股骨远端骨折,左膝部软组织挫裂伤伴缺损,左坐骨神经损伤)符合本次交通事故致伤表现。 伤残程度评定: 2018年4月2日医院肌电图检查提示:左下肢股神经、腓总神经(坐骨神经分支)、腓浅神经损伤;目前法医学检查:左膝、踝关节主动活动均受限;根据本所检查数据计算,其左膝、踝关节功能丧失分别达33.3%、77.3%,左膝、踝关节功能分别占左下肢功能权重的0.28、0.12,故左下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未达25%);参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10.10i)条“肢体损伤致一肢丧失功能达10%以上”之规定,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Ⅹ(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郑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内侧髁骨折,左膝部软组织挫裂伤伴缺损,左坐骨神经损伤;经住院手术等治疗;2018年4月2日肌电图提示:左下肢股神经、腓总神经(坐骨神经分支)、腓浅神经损伤;目前遗留左下肢功能丧失达10%以上(未达25%),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Ⅹ(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