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阮某,男,43岁,2017年11月22日在工作时不慎跌落受伤,经多次门诊治疗,现委托本所对其作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
【鉴定过程】
1.审阅案卷材料、包括门诊病历: 2017年11月22日岱山XX医院阮某门诊病历记载: 主诉:“外伤致左胸部疼痛不适半天”。 现病史:患者于半天前在干活时不慎跌落致伤左胸部,遂来我院就诊。 体格检查:左胸第7-10肋处稍肿。 诊断:左胸第9肋骨骨折。 治疗:予胸肋带固定等。 2017年11月25日、12月2日、12月16日及2018年1月31日阮某因“左胸局部胀痛”分别在嘉兴市XX医院门诊复诊。 2.本所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本所法医检查室,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胸廓外观无畸形,心肺听诊无殊,左胸局部压痛,四肢大关节活动正常,肌力5级。 复读影像学资料示: 2017年11月22日岱山县XX医院X片(号:XXXXX)示:左胸第9肋骨骨折,骨折线清晰。 2017年12月2日嘉兴市XX医院CT片(号:XXXXX)示:左胸第4-9肋骨骨折,骨折线清晰,左胸第10肋骨局部欠光整。 2018年1月31日嘉兴市XX医院CT片(号:XXXXX)示:左胸第4-10肋骨骨折,局部骨痂形成。 2018年3月21日舟山XX医院CT片(号:XXXXX)示:左胸第4-10肋骨骨折,骨痂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等,结合本所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阮某于2017年11月22日在工作时不慎跌落受伤,经门诊治疗;当日临床查体见其左胸第7-10肋处稍肿,说明被鉴定人在本次事故中左胸部损伤明确,另当日影像学提示:左胸第9肋骨骨折;2017年12月2日影像学提示:左胸第4-9肋骨骨折,第10肋骨局部欠光整;2018年1月31日及3月21日影像学均提示:左胸第4-10肋骨骨折伴骨痂形成。考虑胸廓呈桶状,肋骨走行呈弧形,当肋骨骨折断端未明显错位时,早期常不易被发现,经过一段时间的骨痂生长、塑形等过程后,因断端骨质膨大而易于被发现;同时其肋骨骨折位置位于同一受力平面,且后期骨痂形态相仿,符合同一时期一次性暴力作用所致肋骨骨折发生、演变的影像学规律,结合其致伤经过等,分析认为其“左胸第4-10肋骨骨折”符合本次外伤所致。 致残程度评定: 影像学提示:左胸第4-10肋骨骨折(共7根,未达12根)。依照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3.7)条“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之规定,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阮某于2017年11月22日在工作时受伤致左胸第4-10肋骨骨折(共7根),经多次门诊治疗,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 鉴定体会:胸廓呈桶状结构,肋骨走行呈弧形,当肋骨骨折不明显时,由于受仪器设备、拍摄体位、摄片技术等因素影响,早期常不易被发现,而随着呼吸运动的进行及骨皮质反应的出现,肋骨断端会逐渐错位并形成骨痂影,所以在后期影像学复查中能较清晰的显示,通过本案,建议被鉴定人伤后一段时间内隔期复查,肋骨骨折数目可能会产生变化,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