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日8时29分许,陈×驾驶车牌号为浙HA12×警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衢州市XX区XX路XX派出所路口右转弯进入XX法庭时,与徐XX驾驶的车牌号为衢江0477××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徐××受伤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浙江XX医院徐××门诊病历2018-01-02记载:车祸致多处疼痛20余分钟。查体:鼻梁处可见一约1cm长的小伤口,鼻唇部可见一长约4cm长的挫裂伤口,左小腿上段可见片状瘀红,活动稍受限,双上肢感觉敏感,肌力4级左右。诊断:多处外伤,颈髓损伤? 浙江XX医院徐××出院记录(住院号:00258015)记载:入院日期2018-01-02,出院日期2018-02-01。入院情况:因车祸致双上肢刺痛4小时入院。查体:右侧颜面、鼻翼、鼻唇沟可见缝线在位,有陈旧性血迹,颈椎活动受限,压痛,双上肢痛觉过敏,双上肢肌力4级,握力2级,三角肌、肱二头肌、三头肌4级,双下肢肌力4级。辅助检查:颈椎MRI:颈3/4、颈4/5、颈5/6、颈6/7椎间盘向后突出伴颈5-6水平脊髓变性考虑,颈3-胸1椎前血肿考虑,颈4-5棘后软组织挫伤考虑。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01-07在全麻下行显微镜下C5/6椎间盘切除+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出院患者一般情况可。出院诊断:1、颈髓损伤伴不全瘫(Frankel D级);2、颈椎间盘损伤;3、颈椎间盘突出(颈3/4、颈4/5、颈5/6、颈6/7);4、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5、颈4-5棘后软组织挫伤;6、颈3-胸1椎前血肿。 浙江XX医院徐××门诊病历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6月4日记载:病史如前,因上肢麻木不适定期门诊复诊对症处理。 (二)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徐××步行入室就检,一般情况可,意识清,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诉双手乏力、麻木不适。 颈前手术瘢痕长5.0cm,颈部活动受限,双手握力略下降、皮肤感觉减退。 其他部位无损伤。 (三)阅片所见 浙江XX医院2018年1月2日徐××的颈部MRI(MR-116899)示:颈椎退行性改变,第3-4、4-5、5-6、6-7颈间盘向后突出,局部硬膜囊前后缘受压变形伴椎管狭窄;第5-6水平节段脊髓T2WI高信号,提示脊髓损伤;第3颈椎-第1胸椎椎前高密度影,边缘界清,提示椎前血肿形成;第4-5颈椎棘突后片状T2WI高信号,提示第4-5颈椎棘突后软组织挫伤。 浙江XX医院2018年1月8日徐××的颈部X片(DR-377303)示:第5/6颈椎间盘切除+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材料、病历及影像资料,结合检验及阅片所见分析: (一)关于被鉴定人徐××的损伤认定 被鉴定人徐××在2018年1月2日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伤后查体右颜面、鼻翼、鼻唇沟见创口,颈椎压痛、活动受限,双上肢痛觉过敏,双上肢肌力4级,握力2级,三角肌、肱二头肌、三头肌4级,双下肢肌力4级。影像资料示第3-4、4-5、5-6、6-7颈间盘向后突出,第5-6水平节段脊髓损伤,第3颈椎-第1胸椎椎前血肿,第4-5颈椎棘突后软组织挫伤。入院予行第5/6颈椎间盘切除+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对症治疗。 法医临床检验见颈前手术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受限,双手握力略下降、皮肤感觉减退。阅受伤当日影像片见颈椎退行性变,第3-4、4-5、5-6、6-7颈间盘向后突出,局部硬膜囊前后缘受压变形伴椎管狭窄,第5-6水平节段脊髓损伤,第3颈椎-第1胸椎椎前血肿,第4-5颈椎棘突后软组织挫伤。 综上,被鉴定人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致的损伤主要为头面部软组织挫裂创,颈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 (二)关于被鉴定人徐××的伤病因果关系 因被鉴定人徐××本次事故前即患有颈椎退行性变,多个脊段颈椎椎间盘向后突出明显,局部硬膜囊前后缘受压变形伴椎管狭窄,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提交的影像资料阅片见第5-6水平节段片状异常高信号,第3颈椎-第1胸椎椎前血肿形成,第4-5颈椎棘突后软组织挫伤,说明本次事故外力作用导致的颈部外伤客观存在,该损伤的颈脊髓部位及颈椎间盘突出的部位与严重程度分析与肢体感觉功能障碍、四肢不全瘫的症状与体症相符。 根据案情介绍及病历资料记载,被鉴定人徐××伤前可骑行电动自行车,伤后入院查体右颜面、鼻翼、鼻唇沟有创口,由此推断其有受到外力作用;同时伤后即出现颈椎压痛、活动受限,双上肢痛觉过敏,四肢肌力下降等脊髓神经根受压的症状与体征,故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与其肢体感觉、运动障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被鉴定人徐××本次事故前即存在颈椎退行性变,本次外力造成第5-6水平节段片状异常高信号,第3颈椎-第1胸椎椎前血肿形成,第4-5颈椎棘突后软组织挫伤的影像学改变,提示颈部损伤明确;从其交通行为方式及头面部损伤的分布及严重程度,说明其头面部的曾遭受一定强度的外力作用,颈部挥鞭样损伤客观存在。经椎间减压、椎间盘摘除手术治疗后,四肢肌力情况较前恢复。故认为疾病只是在出现四肢瘫表现的进展过程中起到一定的辅助与促进作用,即损伤为主要因素,疾病为次要因素。 (三)关于被鉴定人徐××的致残程度等级 被鉴定人徐××颈髓损伤,伤后即出现四肢瘫,表现为四肢肌力4级,经第5/6颈椎间盘切除+椎管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肌力情况较前恢复。法医临床检验见双手握力略下降、皮肤感觉麻木等神经系统症状,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6.1比照第5.10.6.2)条之规定,构成致残程度十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徐××在患有颈椎退行性病变的基础上因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颈脊髓损伤,经手术治疗,评定为致残程度十级。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为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