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胡某,男,67岁,2015年11月14日交通事故致左髋外伤而入院就诊,伤后临床查体示:左下肢外旋、短缩畸形,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右大腿内后侧见长约15cm皮肤挫裂伤。入院后行“右大腿内侧肌群修补术,左股骨粗隆间、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术中见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错位、嵌顿畸形,伴多块骨块游离,骨折端间有血凝块及肌肉组织嵌顿;复位大粗隆骨折块,予锁定钢板及螺钉固定。 出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髋臼骨折,右大腿内侧肌群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2016年3月30日二次入院,自诉入院前1个月下楼梯时不慎摔伤致左髋部着地,查体见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患肢短缩畸形3cm。CT报告提示左股骨粗隆、股骨颈骨折术后内固定松动,移位;予行部分内固定物取出术加全髋置换术治疗。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家属及本人自述:2015年11月14日交通事故受伤,临床医生建议行全髋关节置换术,最终选择行左股骨颈内固定术。 查体:神志清,检验合作,对答切题,自述部分受伤过程。左髋21.5cm、21.5cm两处手术后瘢痕,左髋后方压痛,右大腿内侧51.0cm×3.0cm,5.0cm×3.0cm瘢痕,瘢痕区压痛,局部凹陷。双下肢基本等长。 阅片:2015年11月14日XX医院CT片2张见:左股骨颈、粗隆间粉碎者骨折,断端嵌顿畸形,见多骨块游离、左髋臼粉碎性骨折,断端分离。 2015年11月27日XX医院X线片1张见:左股骨粗隆间、股骨颈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后,断端对位可,见内固定器在位,未见明显松动。 2016年2月27日XX医院X线片1张、2016年3月30日XX医院X线片1张见: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术后,见内固定器松动,左股骨粗隆处稍错位,左股骨头见骨质分离,原有骨折断端可见少许骨痂形成。 2016年6月23日XX医院X线片1张见:左股骨颈内固定物取出术加全髋置换术后,见人工髋关节在位,左股骨近端见内固定物在位,大粗隆见骨质分离。 2018年2月26日XX医院X线片1张见:左侧人工全髋关节术后,假体位置可。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胡某2015年11月14日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临床检查发现左下肢外旋、短缩畸形,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右大腿内后侧可见长约15cm皮肤挫裂伤。影像学资料提示、临床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髋臼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大腿内侧肌群断裂。入院后行“右大腿内侧肌群修补术,左股骨粗隆间、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术中见左股骨粗隆间及股骨颈粉碎性骨折,错位、嵌顿畸形,伴多块骨块游离,骨折端间有血凝块及肌肉组织嵌顿;复位大粗隆骨折块,予锁定钢板及螺钉固定。2016年3月30日因1个月前下楼梯时不慎摔伤致左髋部着地二次入院。拍片示:左股骨颈内固定器松动,左股骨粗隆处错位。入院后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加全髋置换术”。目前本所现场检查见:左髋及左膝前方遗留手术后瘢痕,左髋后方压痛。根据浙鉴协 [2015]15号《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伤残程度鉴定若干规范》第五条第4点“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应视为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之规定,左下肢活动功能丧失大于50%(小于75%)。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8.10f)条之规定,上述损伤遗留的后遗症已构成八级(Ⅷ)伤残。 被鉴定人胡某67岁,于2015年11月14日交通事故致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左股骨颈、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断端嵌顿畸形,暴力作用力巨大,具备行全髋关节置换术的手术指征。临床上给予行左股骨粗隆间、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被鉴定人胡某在伤后三月左右遭受二次暴力作用(下楼梯时摔倒),摄片(2016年2月27日)X片见内固定器发生松动,左股骨粗隆处发生错位,阅片显示原有骨折处仅可见少许骨痂形成,临床予以行全髋关节置换术。通常情况,骨折后三个月应处于骨痂塑形期,骨组织尚未重建塑形,骨痂处强度、韧性较正常骨组织差,局部抵抗外力作用的阈值较正常骨质低,而结合影像学资料骨痂生长情况、被鉴定人胡某年龄特点等分析,骨折线仍清晰可见,骨折愈合情况仍处于骨痂形成期,抵抗外力作用的阈值更低。综上,被鉴定人胡某在原有损伤较重情况(左股骨颈及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及骨折未愈合状态下,遭受二次外力作用致二次损伤(左股骨颈内固定器松动,左股骨粗隆处错位)。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胡某目前遗留的后遗症为2015年11月14日交通事故较大外伤作用基础上遭受二次外力(摔伤)作用所致,交通事故为主要作用,建议损伤参与度为85%-95%。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胡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粗隆间、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左髋臼粉碎性骨折,经全髋关节置换术治疗,目前遗留左下肢活动功能丧失大于50%(小于75%),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Ⅷ)残疾,本次交通事故为主要作用,参与度建议为8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