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柯桥分所对交通事故致伤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年2月4日,被鉴定人章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受伤。现委托本所依照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本次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一)病史资料 1.门(急)诊病历一本通摘录: 2018年2月4日病历记录:主诉:车祸致头面部等多处疼痛半小时。体检:神志清,双瞳孔等大等圆,光敏,前额部、面部多处挫裂口伴出血。初步诊断:头部外伤,头皮撕脱伤,面部撕脱伤。处理:摄片、补液、清创修复术及眼科会诊清创等。眼科会诊:病史同前,PE:左眉弓及眼睑大片皮肤撕裂伤,皮肤缺损明显,渗血,深达肌层。Rx:清创缝合等。 2018年2月5日病历记录:骨科会诊记录:PE:颜面部创口少许渗液,局部青肿明显,腰背部压痛,活动受限,四肢血供可。眼科:PE:左眼上睑、额部少量渗液,面部肿胀,结膜充血水肿。Rx:继观。 2.2018年2月5日至3月12日XX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XXXXXX)摘录: 入院情况:因“车祸致头面部腰部疼痛1天”入院。头面部创口敷料干燥,左额颧弓及面颊部青肿明显,腰背部有压痛,活动受限,四肢血供感觉活动可。 辅助检查:2018.2.4我院行X线片及CT检查提示:腰1右侧横突骨折,左侧额部、眼眶、颌面部血肿。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明确诊断,请五官科、眼科等科室会诊,积极对症支持治疗,腰部热敷理疗,止痛消炎等治疗。 出院诊断:腰部软组织挫伤,头皮挫裂伤,颜面部挫裂伤,左额眼眶颌面部血肿,左眼外伤,左鼓膜充血,右鼓室积血。 (二)辅助检查(无)

【鉴定过程】

步行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检体合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左额部(发际上)见5.0cm条状瘢痕,左额部(发际下)经眉弓至左眼上睑外侧见条状不规则瘢痕,中间部分分叉(具体形状见附件图2),累计长度为12.0cm,胸腹部无压痛,腰部活动正常。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皮肤触痛觉存在。

【分析说明】

某年2月4日,被鉴定人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临床诊断为“头皮挫裂伤,颜面部挫裂伤,左额眼眶颌面部血肿,左眼外伤”等,入院后予多科室会诊协助诊治及止痛消炎等对症支持治疗。现其病情稳定。 根据章某伤后当日病史(体检)记载前额部、面部多处挫裂口伴出血,左眉弓及眼睑大片皮肤撕裂伤,皮肤缺损明显,渗血,深达肌层等,其本次外伤致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等损伤明确;本次鉴定时检见其左额部(发际上)5.0cm条状瘢痕,左额部(发际下)经眉弓至左眼上睑外侧条状不规则瘢痕,中间部分分叉,瘢痕位置与病史记载一致,累计长度为12.0cm(即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12.0cm)。依照两院三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2.4条之规定,其本次损伤致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12.0cm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余损伤及后遗症尚未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章某某年2月4日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等,目前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2.0cm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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