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于某,男,1972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浦江县。因犯诈骗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因于某患有多种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考验期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2019年6月12日,于某到浦江县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2020年2月23日,于某因赌博被浦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于某患有重大疾病,浦江县公安局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随后,司法所根据这一情况,立马对其进行教育谈话,进一步了解事情的发生过程,并对其做好思想安抚工作,告知其当月月度考核为不合格,并调整管理等级,从普通管理等级调整为严格管理等级,同时相应的调整矫正方案。于某悔不当初,于某经教育谈话后,态度诚恳,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意识到自己一时大意也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愿意配合司法所各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照严格管理等级接受监管。 司法所按照实际情况,在上报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建议的同时,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对于某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通过电子定位、定期走访、教育谈话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于某的思想动态和表现。于某于2021年3月2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浦江县看守所于2021年3月11日根据《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入所健康检查有关工作暂行规定》第八条第1款之规定,拟定暂不收押。在收押前,司法所将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根据于某的现实情况,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的充分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在其违反监督管理的时候,该处罚就及时处罚到位,避免他一错再错,再处罚完,及时跟上谈话谈心,让他充分理解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及时消除消极心理,积极主动认识自己的错误,以正确的积极心态接受社区矫正。引导其参与社区服务,参加公益事业,实现自我价值,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