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72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因组织卖淫罪,2013年3月21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尿毒症等病于2013年4月2日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2013年4月9日徐某到永嘉县司法局报到后,由永嘉县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徐某成家后,与妻子育有一子一女,早些年在安徽养蜜蜂为生,收入不高。徐某妻子于2012年7月到浦江县协助徐某管理、收取卖淫所得。同年9月,徐某夫妻被抓获归案。 徐某因患尿毒症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思想上、情绪上都陷入低谷。正值壮年且是家中顶梁柱的自己被查出患有尿毒症已是巨大的打击,又因犯罪被判刑,徐某彻底陷入失去人生方向的痛苦迷茫中。他没有特长和一技之长,文化程度只有小学水平,之前从事的养蜂事业,现在从体力上及自己的活动范围上都不再允许,面临治病与谋生的困境,人生仿佛失去了希望。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接收徐某后,司法所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针对徐某的特殊情况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适应社会生活。每月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每月走访考察一次,了解其健康、生活情况,每月敦促其参加教育学习不少于八小时,根据其特殊的身体状况暂时免除社区服务,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徐某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的重点调整为:对徐某进行就业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引导服务他人,回馈社会。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后,对其开展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适应社会。矫正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重新融入社会。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徐某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徐某不要失去对生活的信心,虽然现实有时很残酷,但仍可以通过转变心态、积极配合治疗、在能力范围内设法落实就业等方式改善现状。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走访,通过其妻子和子女,了解徐某最新的动态,掌握其心理变化与健康状况。也建议徐某家属对徐某多些鼓励和陪伴,理解徐某所面对的痛苦,家庭的困难需要全体成员齐心协力共同克服,从而帮助徐某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进行就业教育 徐某案发后至接受社区矫正管理这段时期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其妻也因本案被判处缓刑。徐某因学历较低,且没有一技之长,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且患尿毒症后在体力上远不如常人,在就业领域的选择上存在局限性,若长期无业容易造成其重新犯罪。司法所积极对徐某开展就业教育,首先从思想上开导,徐某目前家庭情况不甚乐观,子女都在读书,妻子也同样没有工作,徐某因为治病,家中欠下不少债务,家里的情况容不得徐某游手好闲,需要尽快找到合适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给出就业建议,徐某的房子座落在镇主要街道旁,可以在一楼开店做点小买卖,先落实就业,增加收入来源,缓解家庭经济困难,日后若有更好的计划也可再做打算。徐某最终接受司法所的建议,在自家楼下开了一家香烛店,落实了就业问题。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对徐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徐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利用温州市社区矫正平台的专业心理评估量表对徐某开展心理评估,并由司法所内持有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的工作人员依据评估结果对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其因为自己患病及犯罪拖累家庭及影响子女的负罪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用积极乐观的心态解决眼前的困难。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徐某建立起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徐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通过评语、加分、表扬、变更管理等级等肯定徐某的表现,平复其无用感及挫败感,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2018年永嘉县矫正办引入县绿文公益中心等社会力量,实施社区服刑人员修心教育活动。司法所组织徐某积极参与,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徐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逐渐消除了因自己拖累家庭的负罪感,正视自己违法犯罪的错误行为,法律意识得到增强,心态变得沉稳平和,重振了精神,每周三次积极进行血透治疗,重新树立了对生活的信心。徐某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店铺经营中的困难,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虽然营业额不多,但也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一家人齐心协力,共同经营,赢得了许多村民、邻居的好评和社会的尊重。
【小结(或反思)】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徐某因病致贫,为继续治疗筹措费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制裁。徐某对自己患病及犯罪导致拖累家庭有较强负罪感,且因尿毒症难治愈、肾源少、花费高等对生活失去信心,内心苦闷与社会隔离产生疏离感、不适应。本案中,司法所根据徐某特殊心理状况与徐某本人的情况,结合社区矫正的规定与要求,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更加关注其心理层面的问题,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其调整心态,转变认识,让其恢复心理健康,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支持引导就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成功将其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