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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件
法规的决定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出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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